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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在被告席上聽法官宣讀判決書(3月31日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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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在被告席站立,聽取法官宣讀對其的判決結果(3月31日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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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在被告席上聽法官宣讀判決書(3月31日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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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彩亮手舉自制展牌
備受社會關注的許霆案31日在廣州公開宣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仍認定被告人許霆犯盜竊罪,但將一審的無期徒刑改爲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萬元。
廣州中院刑二庭庭長、法學博士甘正培針對社會公衆熱議的一些許霆案中的爭議以及許霆爲何獲法定刑以下的量刑,在案件宣判後進行了公開的釋法答疑。
許霆的行爲屬於“祕密竊取”
許霆使用自己的銀行卡,輸入密碼,提取了17萬餘元不屬於自己的款項,這一行爲是否符合刑法對盜竊罪規定的“祕密竊取”特徵,成爲本案的關鍵。
甘正培解釋說,我國刑法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盜竊罪中的“祕密竊取”,是指行爲人採取主觀上自認爲不被財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經手者發覺的方法,暗中竊取財物的行爲。至於行爲人是否實際上已被當場發覺、是否事後馬上被發覺、是否因行爲人在竊取財物時留下身份識別標誌而事後被發覺等等,均不影響“祕密竊取”的成立。
甘正培說,許霆利用銀行自動櫃員機程序升級出錯之機,多次惡意取款,就是自認爲銀行工作人員不會當場發覺。許霆在庭審時也供述稱,明知其銀行卡內僅有170餘元,在第一次取款和查詢後已意識到自動櫃員機出現了異常,仍然連續170次取款174000元,並認爲“銀行應該不知道”、“機器知道,人不知道”,這都證實了許霆實施取款行爲時主觀上自認爲銀行人員不能及時發現,符合“祕密竊取”的客觀特徵。
至於法院爲何認定許霆爲“盜竊金融機構”,甘正培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爲。”自動櫃員機是銀行對外提供客戶自助金融服務的設備,機內儲存的資金是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因此,許霆盜竊櫃員機內資金的行爲依法當然屬於“盜竊金融機構”。
爲何對許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許霆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並且在盜竊後攜款逃匿,案發後又沒有退贓,沒有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盜竊金融機構且數額特別巨大,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法院爲何對許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呢?
甘正培說,重審判決之所以對許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主要基於兩點考慮:一是許霆的盜竊犯意和取款行爲與有預謀、有準備的盜竊犯罪相比,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二是許霆利用自動櫃員機出現異常竊取款項,與採取破壞性手段盜取錢財相比,犯罪情節相對較輕。
甘正培說,根據本案具體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據法定量刑幅度,即使就低判處許霆無期徒刑,仍然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廣州中院考慮到許霆案的特殊情況,依照我國《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關於“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規定,決定對被告人許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一判決最終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後方能生效。
甘正培表示,如果宣判後許霆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提出抗訴,在上訴、抗訴期滿後,判決結果將報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複覈。廣東省高院同意原判的,再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如果廣東省高院不同意該判決,可以依法裁定再次發回重審。
如果宣判後被告人許霆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廣東高院如認爲上訴或者抗訴無理的,將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上訴或者抗訴有理的,廣東高院將依法改判,改判後仍判決在法定刑以下處以刑罰的,仍需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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