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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惡意取款案重審紀實

http://www.enorth.com.cn  2008-04-02 14:48
 

 

許霆惡意取款案重審紀實
庭審現場。
許霆惡意取款案重審紀實
許霆在法庭上。


  央視《法治在線》播出:許霆惡意取款案重審紀實,以下爲節目實錄。

  導視:

  一臺意外出錯的提款機,一時難以遏制的貪婪欲,25歲許霆的命運被徹底改變。一個爭議重重的初審判決,一場備受關注的二次重審,許霆案的審判最終會走向何方。

  敬請收看《法治在線》許霆惡意取款案重審紀實

  [演播室]

  最近,曾經在廣州打工的青年許霆成爲了全國矚目的新聞人物。因爲廣州市商業銀行的自動櫃員機出了故障,許霆用一張只有176元的銀行卡,居然取出了17。5萬元。不過,發了橫財的許霆日子並不好過,因爲涉嫌盜竊金融機構罪,他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25歲的許霆在不到兩年的時間裏人生髮生了徹底的改變。我們法治在線的記者獨家全程紀錄了許霆案件的審理過程。

  庭審現場審判長宣判(宣佈判決如下)

  [解說]

  從現在的判決結果來看,今年25歲的許霆最美好的青春年華,也許將要在監獄中度過了。今天的一切,都起源於兩年前的那個夜晚。

  [一組取款的相關特寫快速剪輯:街燈插卡數字手 提款機出錢]

  (畫面中插許霆同期聲)許霆:取錢時,我插入卡輸入密碼,然後按100元,按不出來,只能按出10,然後就按了下面那個雙橫線,就顯示了一千元,當時也取消不了,就隨便點了一個確認,就出來了一千元,(畫面回到法庭雙視窗取款機和許霆在法庭上)後來呢,我就又操作了一次,繼續,點了繼續操作,又選擇了點一百,還是點不出來,點一千又出來一千,後來我查詢餘額,餘額沒有變化

  [解說]

  (字幕)被告人許霆,25歲,山西臨汾人。曾經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名保安。

  這是今年2月2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許霆案件時,許霆對法庭陳述的取款經過。同樣的操作,許霆一共重複了171次,其中有四次是取款兩千元,共計17.5萬元。

  在回憶中,許霆特別提到了一個細節:當天晚上九點半左右,他和同事郭安山一起去取錢,途中曾經經過了兩處自動取款機,但都不屬於他持卡的廣州市商業銀行所有。爲了節省跨行取款的兩元手續費,許霆捨近求遠,跑到位於黃埔大道西平雲路上的這臺自動取款前,沒想到故事就這麼發生了。

  [同期]公訴人:(雙視窗畫面)

  不可否認,許霆的行爲帶有一定的偶然性,碰巧那個時候,那臺櫃員機出錯了,碰巧那個時候許霆需要取一百元,碰巧許霆按100元,卻多按了一個零,如果沒有這一系列的巧合,也許許霆還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着。

  [解說]

  造成這一系列巧合的自動取款機,是由廣電運通金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和維護的。當天下午5點,也就是許霆取款前的五個小時,廣電運通公司爲廣州商業銀行進行了自動取款機系統升級。五個小時後,許霆取款的那臺自動取款機出現了異常。這份銀行提供的交易流水帳單顯示,許霆在2006年4月21日晚21:56:03第一次取錢,最後一筆是4月22日凌晨01:22:52(待確認)。17.5萬元是分三個時間段取走的。這其中還有一個插曲:在許霆第一次取錢的過程中,本來在遠處等候的同事郭安山發現許霆遲遲沒有回來,於是跑來ATM機前尋找許霆。就在這時候,新的故事發生了。遺憾的是,作爲本案唯一的目擊證人,郭安山沒有出庭作證。公訴人當庭宣讀了他的證詞。

  [同期]公訴人

  見到許霆後,我喊他的名字,許霆嚇了一跳,很驚恐的樣子,還滿臉是汗,我問他怎麼那麼久,許霆也沒說什麼,我們就一起回到宿舍,在宿舍中我見到許霆錢包裏塞滿錢,衣服兜裏也都是錢,我很奇怪,應該之前許霆說他卡中只有100多元,只能取出100元,就問他,開始許霆不肯說,後來纔講,本來他只想取一百元,但多按了個零,那取款機真的吐出一千元,可能是櫃檯取款機出錯,所以纔會這樣

  [解說]

  許霆第一次取的是五萬五千元。取款機出了故障,對於許霆和郭安山這兩個打工者來說,無異於天上掉下了餡餅。4月22日凌晨,兩人回到了自動取款機前,許霆用自己的工資卡再次連續取款102次,銀行卡里原本只有176元的許霆,一共在自動取款機上取出了17萬5千元,郭安山則用農業銀行的卡取款1萬8千元。

  4月22日上午9點,許霆照常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上班。是把錢退還給銀行?還是據爲己有?許霆在等待,也在觀望。最終,22日這一天平靜地過去了,沒有人來找許霆。23日,許霆以回家考公務員爲由,向保安部部長趙世斌提出辭職,當月的工資尚未結算,許霆就匆忙離職。

  [同期]許霆:郭安山也勸過我,不讓我退,我存在着僥倖的心理。

  審判員:你所謂的僥倖心理是什麼樣的內容。

  許霆:就是郭安山說,你要是主動把這個錢退了,我的錢也就沒了,你不能主動退,他們找過來,你再給他退。

  [解說]

  從2006年4月22日凌晨,許霆在自動櫃員機上取走17萬5千元,到4月24日下午3點許霆離開廣州,時間已經過去了50多個小時.幾乎就在許霆離開廣州的同時,廣州市商業銀行發現了這臺自動取款機的異常情況,根據許霆辦卡的記錄,他們很快查到了許霆的身份。遺憾的是,等銀行找到許霆的時候,許霆恰好剛剛離開廣州。

  庭審實況10:38公訴人:爲什麼要走?

  許霆:我是怕找回來不好說。

  公訴人:怎麼不好說。

  許霆:就是我一個人在那兒,在這個城市也害怕,就是說我當時想。

  公訴人:你完全可以打電話給銀行,把這個情況告訴他們,應該及時的告訴他們。

  許霆:就我現在想想,是這麼回事,當時就想的是,爲了避免惹麻煩,恩就是說先回家,回家讓我母親把(保管)這個錢。

  [解說]

  4月25日,銀行在電話聯繫許霆的同時,也向廣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報了案,此時,許霆乘坐長途汽車剛回到老家山西臨汾,就接到廣州他工作的保安部部長趙世斌的電話,要他馬上與銀行聯繫。許霆跟銀行聯繫以後,銀行答覆說,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光是退錢不能解決問題。2007年5月22日,許霆出差經過寶雞火車站時,被公安民警抓獲。[演播室]

  根據我國《刑法》第264條的相關規定,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要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一審判決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正是以盜竊金融機構罪判處許霆無期徒刑的。而與許霆一起惡意取款1.8萬元的郭安山,則因爲有自首情節,並主動退回贓款,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審理後以盜竊罪,判處郭安山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

  “盜竊”,俗稱“偷”,這兩個字,以前我們覺得很好理解,根本用不着解釋,但是,許霆案件的獨特之處就在於,對什麼是“盜竊”,在本案中出現了截然不同的理解和解釋。

  [解說]

  2007年10月15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許霆犯有盜竊罪,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7年11月2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許霆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行爲已構成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許霆案件的判決結果剛被媒體披露,就在網上被炒得沸沸揚揚。輿論普遍認爲,因爲ATM機出錯多取了錢,就對許霆判處無期徒刑,量刑太重。

  一審判決後許霆不服,提起上訴。隨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本案發回重審。今年2月22日,在萬衆矚目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許霆案件進行了重審。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依然以涉嫌盜竊罪對許霆提起了公訴。在重審過程中,就許霆惡意取款的行爲是有罪還是無罪這個核心問題,控辯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庭審現場]

  [同期]公訴人:這個機子壞了,不是說壞在不停地往外冒錢,而是要你主動發出取款一千元的指令,他才能夠往外,這個錢才能吐出來,如果你不發出這個指令,這個錢還待在櫃員機裏面,還是銀行的財產。01:23:43總之,從被告人許霆的行爲特徵分析,其行爲完全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依法構成盜竊罪

  [同期]許霆的辯護律師楊振平

  許霆他的行爲,必須他的動作他的手必須要進入到金融機構內部,這是個物理空間,那許霆案跟這個案不同在什麼地方呢,許霆他始終沒有進入過金融機構,他做的是一個普通儲戶的行爲。

  [解說]控方認爲,許霆的行爲主觀上是想非法佔有屬於銀行所有的財產,客觀上也主動地、多次利用ATM機出錯實施了惡意取款的行爲,因此,許霆的行爲構成盜竊罪。但是,辨方反駁說:許霆是用自己的銀行卡,用真實的身份,自己的密碼在公開取款,許霆的行爲完全是正常的、合法的行爲,根本不構成盜竊。辯論中,控辯雙方分歧最大的,就是許霆的行爲到底是祕密竊取還是公開取款。

  [同期]公訴人:

  在被害人銀行方面,對其櫃員機程序出錯和被告人利用該錯誤惡意取款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告人許霆違背被告人銀行的意志,分170餘次,祕密惡意取款,非法佔有銀行財產達17萬餘元。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可以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爲,從被告人許霆的行爲特徵分析,其行爲完全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同期]許霆的辯護律師楊振平

  盜竊行爲的前提是行爲本身的違法性,那麼儲戶去取錢,正當的過程,過程裏面是違法的嗎,他的行爲本身是完全公開的進行的,沒有任何私密性,也沒有任何隱祕性。

  [解說]

  控方認爲,所謂祕密竊取,不一定非得是許霆採取了什麼祕密手段才構成,只要是許霆惡意取款時,銀行不知情,就可以認定是祕密竊取;而辨方則反駁說:許霆取錢的過程,銀行的監控錄像完整地記錄了下來,整個取錢活動是公開的。而且,許霆是用自己的工資卡取錢,銀行發現取款機出錯以後,很快就根據真實的信息找到了許霆,因此,許霆的行爲毫無祕密可言,也就不構成盜竊罪。

  在本案中,還有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那就是,廣州市商業銀行的自動櫃員機出錯,是引發許霆案件的前提條件。

  櫃員機出錯,對許霆案件的處理究竟有着怎樣的影響?對此,公訴人也提出了與一審不同的新觀點。

  [同期]公訴人

  鑑於被告人許霆盜竊的是銀行櫃員機內的資金,與盜竊銀行金庫、營業廳等傳統意義上的金融機構的資金相比,櫃員機無人持手,無人看管,且沒有嚴密的保安措施,因而許霆的犯罪情節相對較輕;另外從盜竊手段看,被告人許霆不是以外力破壞櫃員機,或者破壞電子程序來盜取櫃員機內的資金,而只是利用櫃員機既有的程序錯誤作案,手段不是十分惡劣。因而建議法庭對許霆的行爲酌情從輕處罰。

  [演播室]

  其實,與許霆案件類似的案件早在2001年就曾經發生過。當時,雲南學生何鵬持只有10元存款的農行卡到ATM機上查詢時,因機器故障可隨意取款,何鵬取出了現金42萬餘元,並揮霍了一部分款項。最後,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何鵬無期徒刑。在ATM機越來越被廣泛使用的今天,利用ATM機出故障來佔有銀行財產的行爲是否應當受到懲罰?受到怎樣的懲罰纔是跟法律規定相適應的懲罰?在一審作出判決之後,法律界和社會各界也各有看法。

  [解說]

  對許霆案件,社會各界的爭議開始於2007年12月中旬。當時,有關媒體以《男子趁ATM機出錯提款171次後潛逃被判無期》報道了許霆案件的始末,之後,許霆案件在法律界也引發了一場空前的大討論。

  [同期]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韓玉勝:

  我們議論這個案子的時候,都認爲在第一次櫃員機發生錯誤,對許霆來說他並沒有主觀的這種佔有的故意,那是一個櫃員機的錯誤,我們可以把他歸爲民事上的不當的不利行爲,但是在最後的170多次行爲當中,他已經知道這個櫃員機是有問題的,而仍然不斷的從裏面取錢,這時候他主觀上就有一個非法佔有的故意,而這種故意正是我們在刑法裏面所規定的盜竊罪的一個必要的要件。

  [同期]汕頭大學教授侯國雲

  不是盜竊。行爲的本質,不是祕密竊取,就是利用取款機的錯誤多取鈔票,利用取款機貪佔便宜。最多是一個民事上的行爲。是建立在高科技的基礎上,建立在ATM機出錯的基礎上。

  高科技也好,取款機也好,都是後來才發生的,可是盜竊這種行爲一千多年前就有了,是一種古老的、傳統的犯罪。而許霆的行爲是在高科技的情況下出現的新情況。一句話,他是在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爲,現在是搞罪行法定,就不能定罪。

  [解說]

  各方討論的焦點首先集中在許霆有罪無罪的問題。許霆案件的特殊之處也許就在於,原來我們以爲很好理解的盜竊行爲,也就“偷”,到了這個案子裏,竟然有些模棱兩可起來。

  [同期]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韓玉勝:

  咱們中國的有一個書叫說文解字,說文解字當中有一句話,他解釋什麼叫偷,偷叫不告而取爲之偷,那麼偷用我們現在法律上的用語叫盜竊,那你只要不告訴別人自己拿走了,這就叫偷,所以祕密竊取並不意味着我是在一個隱祕的場所還是公開的場所,我是使用了我的身份或者沒有使用我的身份,我覺得這個都不重要

  [同期]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侯國雲

  偷是單向的行爲,箭頭往外的,單向去拿錢;而許霆的行爲是雙向行爲,許霆的行爲是用信用卡輸到取款機裏,輸入密碼,取款機要自動取出款,兩個行爲結合起來,許霆才能得到錢。那麼在超市裏偷錢,汽車上偷錢,都是單向行爲,那怎麼是一回事呢?持這種觀點的同志沒有把這兩種行爲的本質區別分清楚。

  [同期]許霆的辯護人廣東省經綸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義春

  櫃員機出錯,我作爲當事人我認爲你銀行是知道的,但由於出錯了以後,你銀行不知道或者你銀行人員掌握不到,那是你自己銀行管理的問題,是技術問題,你不能把技術問題的東西推到我們,把這個責任造成的短款,造成技術故障造成的損失由通過刑法的名義,由我們被告人承擔。

  [解說]

  在法學界和社會公衆中,也有一部分人認爲:許霆是用自己的工資卡去取錢,使用的是真實的密碼,完全沒有隱瞞自己的身份。惡意取款的行爲首先是由於銀行的ATM機出故障引起的,那麼這一案件,本來是平等交易的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出了差錯引起的,爲什麼後來又上升到了刑事案件?銀行的過錯,又能否成爲免除或者減輕許霆責任的理由呢?

  [同期]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韓玉勝

  汽車主人忘記鎖門,你把車開走了,你能說,因爲你的疏忽所以你丟了車活該,所以他的行爲就不是盜竊,我們肯定認爲他的行爲還是盜竊,盜竊未必都是我要用溜門撬鎖的方式,因爲主人也有疏忽的時候,那這種疏忽不能成爲一種理由

  [解說]

  在認爲許霆的行爲構成犯罪的人中,也有一部分人提出,許霆的行爲不構成盜竊罪,而構成侵佔罪或者信用卡詐騙罪。隨着案情的進展,在衆多關於許霆案件的爭論中,更多的人逐漸趨向於認爲許霆的行爲構成犯罪,只是判處無期徒刑量刑顯然過重了。

  [同期]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韓玉勝

  我覺得沒有必要判這麼重,而從許霆來說,對他本人,如果判無期徒刑,我們所要追求的一個叫做刑法應該是預防犯罪這樣一個目的,判刑過重實際上達不到刑法目的,相反會使人產生一種對抗的牴觸的這種心理。

  [演播室]

  昨天下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重審宣判,被告人許霆由一審的無期徒刑改判爲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對這一改判決定作出瞭解釋和說明.

  新聞發言人現場實況:

  [演播室]

  宣判後,許霆當庭表示不再上訴。從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到重審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各方的爭議和探討一直沒有停止過。一個進步的社會鼓勵人們對案件的是非曲直進行探討,但是這也讓我們想到,如果沒有社會輿論的持續關注,許霆案件會不會有今天這樣的結果?我想這是相關的立法及執法機構應該去思考的問題。

  這個案子到目前爲止已經暫告一個段落,判決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以後,就真正畫上了句號。那麼結果究竟如何呢?我們《法治在線》欄目會繼續關注,並及時爲您報道最新情況。感謝收看今天的《法治在線》,再見。

稿源:央視國際 編輯: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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