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績效考評指標
第十條績效考評指標由組織績效考評的衛生行政部門設置。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和部屬(管)預算單位實施考評的指標體系由衛生部確定,區域內實施考評的指標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績效考評指標設置應遵循相關性、可比性、重要性、適用性和可得性等原則。
第十二條績效考評指標按照指標適用範圍和考評內容,設置三級指標體系,其中一級、二級爲共性指標,三級爲個性指標。
(一)一級指標分爲業務指標、管理指標、效果指標;二級指標是對一級指標的具體分解。
業務指標是考評項目任務執行情況的指標,按項目任務完成數量和完成質量設置二級指標。
管理指標是考評項目組織管理、資金活動及財務管理狀況的指標,按組織管理、資金管理、財務管理等設置二級指標。
效果指標是考評項目實施產生的社會、經濟效益的指標,按社會效益、經濟效益、項目持續影響等設置二級指標。
一級指標、二級指標見附件1。
(二)三級指標的設置,以二級指標爲方向,依據各項目管理方案的主要內容,明確績效考評的具體內容。
1.對項目任務完成情況應分別以項目管理方案規定的業務工作、能力建設任務爲依據,按照完成的數量和質量設置三級指標。
2.對項目組織管理情況應分別按領導重視程度、項目執行管理等方面設置三級指標。
3.對項目資金管理情況應分別按項目資金到位、配套資金到位、項目資金支出等方面設置三級指標。
4.對項目財務管理情況應分別按財務內控制度建設、日常財務管理等方面設置三級指標。
5.對項目產生的社會效益,可分別按社會公平性、公衆健康、滿意度變化等方面設置三級指標。
6.對項目產生的經濟效益,可分別按經濟支出的減少和健康產生經濟收益的增加等方面設置三級指標。
7.對項目產生的持續影響可從項目造成的對目標人羣的生活方式或行爲習慣等的長期積極影響等方面設置三級指標。
第十三條共性指標是確定各項目支出績效考評指標時必須設置的指標。
三級指標原則上從本辦法給出的指標庫(見附件2)中選取,也可根據具體考評內容適當調整相關指標。
第十四條在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基礎上,採用評分法給出量化的績效考評結果,提高績效考評結果的可比性。
第十五條在統計分析或專家諮詢的基礎上,科學確定績效考評指標的權重。其中一、二級指標的權重應參照本辦法規定(見附件1)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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