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績效考評應遵循統一組織、分級實施的原則。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本級公共衛生項目支出績效考評工作。
衛生部負責實施中央財政公共衛生項目支出績效考評工作;省級及以下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上級及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公共衛生項目支出績效考評工作;各項目單位按要求開展自評工作。
第十七條績效考評工作可直接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也可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
爲保證績效考評結果的公正性、科學性和透明度,應成立績效考評專家委員會(組),對考評過程中的重要問題和考評結論進行分析和論證。專家委員會(組)須由熟悉公共衛生相關政策、法規,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從業資格,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信譽的醫學、經濟學、社會學、衛生管理學、項目管理等專家組成。
第十八條績效考評工作分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報告階段。具體可分爲以下步驟:
(一)組織準備。重點是確定考評實施機構,落實考評人員。
如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實施績效考評,應簽訂相關協議,明確考評工作任務、具體要求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擬定方案。考評實施機構應按不同考評形式的要求,擬定績效考評工作方案,明確考評項目、對象、依據、指標、方式方法、組織分工、工作進度等。若需現場考評,還應擬定工作日程表並提前通知項目單位。
(三)具體實施。考評人員根據工作方案,收集、整理、分析項目執行過程的業務資料和財務資料,並根據確定的指標及權重進行初步評價。
(四)專家分析。必要時應組織專家委員會(組)對績效考評工作中發現的重點、難點和疑點問題,組織專門討論,並形成一致意見。
(五)交換意見。績效考評實施主體應就績效考評中發現的成功經驗、存在的問題及考評結論等與項目單位或其主管部門進行溝通,以使雙方對績效考評結論形成共識。
(六)撰寫和提交報告。實施績效考評的部門或中介機構,應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寫並提交《公共衛生項目支出績效考評報告》(格式見附件3),做到內容完整、依據充分、客觀真實。
(七)結果反饋。組織績效考評的部門或機構應以適當形式向項目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反饋考評結果。
第十九條考評人員應嚴格按照考評工作要求,遵守考評紀律,獨立開展工作,不得影響被考評單位正常業務的開展。
建立考評工作責任制。考評人員應保證考評結果的客觀、公正,並在績效考評報告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中介機構、專家委員會(組)對項目單位所提供材料涉及的業務內容、相關知識產權等負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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