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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5月30日起,《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將正式施行。屆時,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等,都要重點公開。
今後將公開的政府信息還包括: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財政預算、決算報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等。不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
新規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等,應當主動公開。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市和區縣政府還應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行政許可服務中心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鄉鎮政府應當在公共圖書室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機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每個普通公民都能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國家規定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符合條件且經審核同意,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免除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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