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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我來自山東農村,於1996年9月到天津港打工,一直從事煤炭裝卸工作。2005年7月,我與安徽蘆江勞務公司簽訂合同,現場管理歸天津市益港勞務公司管理二部領導,工作地點未變。不幸的是,我在2007年3月1日晚上上夜班時出了車禍,造成左小腿『開放性粉碎性骨折』,經手術治療後,於2007年4月2日出院。交通事故認定結果為:肇事方現場逃逸,未采取急救措施,承擔全部責任。經多次與肇事方協商賠償問題未果,事情就一直拖了下來。2007年4月末,當我正准備與肇事方打官司時,我單位領導再次與我針對該問題進行協商,他許諾肇事方賠償13000元,單位照常開工資,一直到我康復為止。我相信了他的話,到天津港交警隊簽了字。但是等5月發工資時我纔發現,三、四月工資加在一起只有2200多元,與別人相差甚遠。為此事我和領導爭吵半天,也沒什麼結果。2007年5月25日,領導又告訴我說6月份工資不給開了,讓我辦退休手續。後來經多次打電話向領導哀求,總算還繼續給工資,只是每月比別人少100-200元。到了7月末,單位說合同期到了,工資停發,讓我退休,而且不認同我的情況屬於工傷。這時,我的腿還離不了拐杖,康復期間需要復查、吃藥,還有兩次手術。我家裡生活比較困難,現在我又沒有了經濟來源,日子怎麼過下去?於是我開始為『判定是否屬於工傷』一事四處奔走。塘沽區勞動局在2007年9月給我認定工傷,在2007年11月給我作出『停工留薪期延長』鑒定,延長期為四個月。可至今單位也沒有給我工資。我不知道我這事該怎麼辦?
張子明
附記:
天津市塘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該農民工信訪問題作出回復:1、該農民工已獲得交通事故賠償費13000元;2、該農民工現正處於停工留薪期(截至2008年5月27日),我局已責令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3、該農民工當需二次手術,術後纔能鑒定傷殘等級,故現在不能結算其相關待遇;4、上述情況已反饋給其本人,本人表示理解、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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