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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公民、法人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將於5月30日起施行。
按照該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府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等內容。
按照該規定,各級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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