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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懷疑丈夫在外行為不檢,染上性病造成自己不適,妻子深夜竟然揮剪對丈夫命根施展『一剪沒』,今年1月被判三年徒刑。記者昨天從連州人民法院獲悉,唐某日前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妻子賴某離婚,並要求女方賠償損失,連州市法院已判決准予離婚,並判決女方賴某賠償男方唐某經濟損失。
身體不適疑丈夫染性病
據悉,唐某與賴某經人介紹於1977年1月相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雙方結婚初期感情尚可,後來因在日常生活相處中各自對問題的看法不一致,導致雙方時有紛爭,缺乏溝通和信任。2007年,賴某因懷疑丈夫唐某在外行為不檢,染上性病,造成自己身體不適經常到醫院看病,雙方因此經常發生爭吵。春節之後,雙方一直分床睡。
同年9月18日晚,雙方因是否鋪床墊等家庭瑣事又發生口角,當天深夜,賴某趁丈夫唐某熟睡之機,用剪刀剪傷唐某的命根,唐某因疼痛驚醒後奮力奪下賴某的剪刀,隨即自行到醫院救治,同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賴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經法醫鑒定,唐某勃起功能障礙,屬重傷,八級傷殘。賴某於2008年1月被連州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三年徒刑。
丈夫傷心上訴離婚獲賠償
唐某隨後向法院遞交一紙離婚訴狀,同時要求女方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經濟損失。在法庭審理中雙方在離婚和財產分割上沒有異議,但女方認為自己已負刑事責任,不同意賠償男方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唐某與賴某夫妻間因缺乏感情溝通,矛盾日益加深,夫妻關系惡化,感情確已破裂,雙方同意離婚和平均分割共同財產,依法應予准許。男方的傷殘完全是女方的過錯造成的,依照《婚姻法》和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其經濟損失應由女方全額賠償。
今年3月7日,連州法院作出判決:一、准予唐某與賴某離婚;二、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三、賴某賠償唐某經濟損失101792.50元(參照廣東省2007年度人身損害賠償標准計算)。以上款項,賴某以財產折抵部分賠償金外,還應支付男方賠償款39161.60元。賴某不僅剪傷了丈夫的命根,也剪斷了兩人30年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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