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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我是天津河東區新廣路匯和家園4號樓6門502室的業主。我於2007年7月購買了天津匯和置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商品房,並於當年9月份辦理入住,但入住後至今麻煩不斷。
自2007年9月底開始,我便發現我家有一面牆體漏雨。2008年4月20日降雨量較大,曾一度維修過的牆體還是在漏雨,且樓下的402室也存在相同情況。雨水將我們兩家的地板都浸泡了。伴隨著滲雨現象的反復出現,部分牆體灰片有脫落的現象。我與四樓業主曾一起去物業公司聯系維修事宜,物業公司派維修人員到現場查看後說回去向領導匯報,但給我們的最終答復是不屬於他們的維修范圍,讓我們自己找開發商解決。此時開發商原有的售樓處已撤銷,注冊地址也已搬遷,蹤跡全無。有人向我們提供了一個匯和置業工作人員的小靈通號碼,4月26日,我按這個號碼打過去,接電話的是匯和置業的工作人員王小姐。我向她說明房屋漏雨的情況後,她表示負責人不在天津,目前公司只有她一個人,沒有具體辦公地點,無法對此事予以解決,等負責人來天津後她再向上面匯報。我向她索要這位負責人的聯系方式,卻遭到了拒絕。
眼看今年的雨季馬上就要到來,漏雨問題仍然得不到解決,全家人都很焦慮。此後,我又陸續跑遍了市建委信訪辦、市房地產業協會、建委房地產處,但都因找不到開發商的下落而無法調查下去。在此希望有關部門幫助盡快找出此事的直接責任人,早日使困擾我們的問題得到解決。
劉先生
附記:
記者接到讀者劉先生反映問題的來信後,首先來到劉先生家中查看了實地情況。通過記者現場觀察發現,來信中反映的滲漏雨水的牆體,主要是主臥室中朝南向陽的一面牆。因長期被雨水反復滲透,牆面上已布滿水漬和黑色霉斑,並伴隨有部分牆皮脫落現象,摸上去仍然還很潮濕。另一房間相同位置的牆面拐角處及牆頂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很明顯能夠看出牆體自上而下被雨水浸透的痕跡。除此之外,記者還發現牆上窗戶的窗框部分有松動的跡象,用手觸碰便輕微晃動。
劉先生告訴記者,天津市匯和家園何時竣工驗收他並不十分清楚,購買這套房子的時候此房剛剛被法院解封,此前被查封可能是因為債務關系所致,具體情況他本人也不得而知。雖然社區並不是新建成不久的,但看到這套房屋還屬於毛坯房,此前未被動用過,並且產權證明等各項手續都基本齊全,於是便放心地買了下來,可誰知此後會遇到這樣的麻煩。
劉先生說,在這不到一年的時間裡,他跑遍了與此可能相關的所有單位,不是互相推脫,就是在調查中逐漸斷了線索,最終也不清楚責任應該歸咎於哪一方。通過調查他發現,開發商匯和置業並未在市房地產業協會注冊登記,並且自2004年開始就並未再去市建委房地產處驗資,目前已被取消資質。由於找不到匯和置業確切的辦公地址和聯系方式,其擔保單位也不知去向,物業對此事也甩手不管,劉先生感到十分苦惱,『不清楚哪個監管部門能夠站出來維護老百姓的合法權益』。
記者通過劉先生提供的線索,找到了來信中提到的匯和置業目前唯一能夠聯系到的工作人員王小姐。據王小姐稱,匯和家園小區2002年就已建成,房齡已滿5年時間,因此無論劉先生何時購買,這套房子都已超過了維修期,作為開發商一方,無法擔負維修責任。她建議劉先生可與物業和房管部門聯系,申請維修基金用以修繕房屋。當記者問及外牆防滲漏的具體保修期限和目前該社區物業公司的相關信息時,王小姐都無法給出一個十分明確的答復。
隨後,記者與河東區房管局取得了聯系。據相關工作人員介紹,房管局只負責公產房的維修養護問題,商品房的維修需要業主與開發商和物業公司聯系。如果房屋已超過保修年限,開發商就不再具備保修義務,業主可考慮聯系物業公司,向房管部門申請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但是按照規定,維修基金應專項用於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同時,維修方案還應當征得業主會或者業主代表會的書面同意,然後由物業公司提交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審批。由於目前匯和家園外牆滲水現象只涉及到兩戶業主,是否在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范圍內,還有待於進一步地進行現場勘察、界定,因此在究竟能否申請到房屋維修基金這個問題上,業主還無法獲得一個明確的答復。
談到商品房保修期的問題,這位工作人員表示,針對劉先生的這一特殊情況來看,房屋的保修期與房齡本身應該並沒有直接關系,因為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起至劉先生購房前的這幾年時間裡,這套商品房並沒有被售出和交付使用過,開發商應該對此負有責任,保修期應該從交付到購房者手中之日起計算。
記者隨後諮詢了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站,並查閱了《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依據上述兩個文件,開發商將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房人明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並且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在質量保證書和購房合同中,應當對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和保修單位等內容給予詳細說明,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另外,在市建委統一下發的《天津市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示范文本中規定:『本商品住宅自驗收合格之日起,本公司對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防滲漏的保修期為5年。交付使用時工程竣工驗收已超過兩年的,自本保證書簽發之日起,以上各項防水、防滲漏工程的保修期為3年。』匯和置業於2007年9月將房子交付到劉先生手中時,距離工程竣工驗收已遠遠超過了兩年的時間,當時雖未按規定簽發這份質量保證書,但依照上述相關規定來看,簽發保證書之日實際上也應該是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因此劉先生購買的房子已超過保修期范圍的說法似乎並不能成立。
5月21日,記者與劉先生來到市工商局,對匯和置業的注冊情況進行了查詢,發現登記的企業地址與聯系方式均與目前事實不符,同時也無法查找到該公司各股東的詳細情況。記者隨後又與匯和置業在津的唯一辦事員王小姐再次取得了聯系,王小姐告訴記者,該公司已全面退出天津市場,她所從事的只是一項兼職的話務接聽工作,並沒有具體的辦公地點,她本人甚至無法與公司負責人直接取得聯系,只能被動地接受對方的電話指示。
由於開發商方面早已不知去向,劉先生始終無法通過行政或法律渠道獲知這套商品房的保修責任是否應該由開發商來承擔,進而也就無法確認是否有權利向房管部門申請房屋維修基金的問題。四處求助卻陷入了投訴無門的尷尬境地,購房人的合法權益究竟應該由誰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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