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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臺的《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提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准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市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該《辦法》規定,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中標後,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根據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招投標時中標的平均銷售價格和最高銷售價格,合理安排各門棟平均銷售價格及樓層、朝向差價,並報市物價局、市建委審核。
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應在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地塊整理完畢且規劃總平圖審核通過後,根據土地整理情況、配套情況和規劃條件,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構成測算平均銷售價格和最高銷售價格,合理安排各門棟平均銷售價格及樓層、朝向差價,並報市物價局、市建委審核。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由市物價局制發銷售價格通知。銷售價格一經公布,銷售單位不得提高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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