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4日,省高院對備受全國關注的盈江『3·25』武裝販毒案依法公開宣判,駁回被告人曹五的上訴,維持一審死刑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3月25日11時30分許,曹五從盈江出境接應毒品及毒販。14時許,在盈江縣支那鄉月亮石丫口,雙方對走私入境的部分毒品鴉片進行稱量販賣。交易過程中,邊防武警對其實施抓捕,嘎某、曹五等人先後開槍射擊、投擲手榴彈,導致3名武警戰士犧牲,另3名武警戰士受輕傷。5月24日8時許,緬甸警方在緬甸密支那歪莫鎮區半島村北部達薩山區的田地裡將曹五抓獲。5月30日10時15分,在中緬邊境南4號界樁處,緬甸警方將曹五移交給中國警方。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曹五無視國法,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五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3月18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曹五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曹五以量刑過重為由向省高院提出上訴。 2008年6月11日,省高院在保山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二審庭審過程中,被告人曹五請求二審法院對其減輕處罰。
省高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而對於曹五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意見,省高院認為均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本文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