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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務實的臨時安排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著名海洋法學者劉楠來教授說,這次中日雙方在堅持各自法律立場的同時,采取了靈活務實的做法,就東海共同開發邁出『第一步』,這體現了雙方共同致力於東海穩定、謀求合作共贏的精神,符合兩國的利益。
在雙方達成的共識和諒解中,屢次提及共同開發是『在劃界前的過渡期間』、『作為劃界前的臨時安排』、『在不損害雙方法律立場的情況下』進行。劉楠來說,爭端當事國在爭端解決前做出臨時安排,是符合國際法和國際實踐的。共同開發就是一種重要的臨時安排。它最根本的前提,就是不損害雙方的法律立場。這一點也已為國際法的理論和實踐所確認。針對海洋劃界這樣的『世界性難題』,國際上有關國家之間達成的共同開發協議有20多個。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海洋劃界的條款也明文規定:『有關各國應基於諒解和合作的精神,在最終劃定海域界限之前,盡一切努力達成實際性的臨時安排。』這種安排『不妨害最後界限的劃定』。
劉楠來認為,從國際法的角度看,中日這次關於東海共同開發的諒解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作為東海共同開發的第一步,雙方確定的共同開發區塊面積不大,僅2600多平方公裡,但是具有重要的象征意義,可以說是一項實驗。雙方同時還確認將繼續協商東海其他海域的共同開發。
第二,雙方達成的共同開發共識確認了『互惠原則』,也就是平等互利。在共同開發區塊內,雙方將共同投資,共同勘探,通過平等協商確定作業地點,分享在區塊內的資源,以實現互利共贏。上述做法同國際實踐是一致的。
第三,這次諒解只是初步的、原則性的,還需要兩國有關部門通過平等協商和務實合作予以落實,還有許多路要走。
中日這次就東海共同開發達成的諒解,是否會影響中國在東海問題上的立場?對此,劉楠來認為,雙方的法律立場都不會因為共同開發而受到影響,這作為一個大前提已經非常清楚。換句話說,雙方都不能以共同開發為依據主張權益。
合作共贏道路漫長
這次中日達成的東海共同開發諒解,是一項互利共贏的安排。首先,它緩解了兩國東海爭議,有利於穩定東海局勢,化衝突為合作,化挑戰為機遇,進一步發展兩國關系。第二,如果通過聯合勘探能找到具有商業開發價值的油氣資源,將為雙方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造福兩國人民。第三,中日通過談判,妥善處理東海爭議這樣復雜的問題,也有利於兩國增進互信,推動兩國在能源、環保等其他領域開展互利合作。
應該看到,中日這次在東海共同開發上邁出的第一步,只是一個『過渡性安排』,雙方的立場並沒有因此而發生變化,中日雙方還需要通過談判,不斷地積累共識,循序漸進,為最終解決東海爭議積極創造條件。
中日兩國企業將在春曉開展合作
中國春曉油氣田的項目將繼續依照中國法律予以實施。據悉,中方有關企業歡迎日本企業或法人按照中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有關法律,投資參加對春曉油氣田的開發。至於參與的細節安排,兩國有關企業或法人將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進行談判,締結商業合同。
劉楠來指出,上述合作是中國企業依法吸收外資的一種合作方式,這裡所依據的法律,主要就是1982年中國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這種合作與中日雙方達成的共同開發諒解沒有關系,其性質也與共同開發完全不同。
劉楠來說,共同開發本質上是當事國達成海域劃界協議前的臨時安排,不影響雙方的法律立場,作為一個直接的結果,共同開發就不能單獨適用當事國任何一方的法律,需要雙方通過談判做出特殊安排,簽訂專門協議。春曉油氣田開發是中方在沒有爭議的中國海域依法行使其主權權利。日本法人依照中國法律,通過簽訂商業合同,獲得春曉油氣田的參與資格,實質上是外國石油企業參加中國石油企業的油氣勘探開發對外招標。中方企業迄今已多次同外國的石油企業進行此類合作,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