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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1日下午,四人攜帶刀具從上海市松江區乘車至靜安區,在江寧路、南京西路等路段尋找目標,伺機搶劫作案。次日凌晨3時許,當四人行至江寧路附近時,發現單身行走的被害人宋某,便鎖定作案目標一路尾隨。當宋某進入江寧路931號工商銀行24小時自助銀行後,胡某從周某處拿了事先攜帶的刀具跟隨進入銀行,其餘三人在門口望風。進入銀行後,胡某乘正在操作機器的宋某不備,拔刀從背後猛刺宋某腰部,遭宋某反抗後,胡某又用刀連續猛刺宋某頭部、胸部、手臂等處,直至被害人宋某倒地。隨後,胡某從宋某手中劫得皮夾一只,又從存款機上劫取宋某的銀行卡。與此同時,張某也進入銀行,從宋某的包內劫得手機一部。後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宋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四人隨即逃離現場,在逃跑途中,胡某將作案用的刀具丟棄於江寧路933號門前人行道樹下。當天早晨,周某乘車返回松江,胡某、張某、魏某則將劫得的手機連同張某、周某的手機一起賣得人民幣數百元後乘火車逃離上海。
2007年4月5日,胡某、張某在安徽宿松縣向當地公安機關投案。主犯胡某犯罪時未滿16周歲、主犯張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
鑒於凶犯為未成年人,並有自首情節,上海市二中院予以從輕處罰,並特別予以告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