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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王某為給朋友出氣,伙同他人大鬧裝飾公司,並將無辜員工打傷。
去年11月24日,張某家的房屋因裝修問題與裝飾公司發生糾紛。張某沒有按正常途徑解決,而是糾集王某大鬧裝飾公司。其間王某為給朋友出氣,帶著鎬把、鐵管等工具一同前往。幾人將裝飾公司的電腦、大門、櫥窗玻璃砸毀,被損毀物品價值7788元。公司員工上前制止時,王某用棍子將員工打傷。經鑒定,該員工的傷情為輕微傷。因王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且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法院本著對青少年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從輕判處。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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