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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著妻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的證據,張強以為自己在離婚時可以要求賠償,誰知法院不予主張。法院表示,婚姻法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請求賠償。而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昨天,重慶志同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昊接到判決書後,向本報披露了此案背後的故事。
神秘女人打來電話
2007年國慶前夕,遠在廣州的張強突然接到一個神秘女人的電話。
那個女人在電話中說,他的妻子代莉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
放下電話,張覺得有點納悶。他和妻子在2002年從重慶長壽區到貴州遵義發展,妻子經營網吧。2006年底,妻子讓他到廣州打前站。主要是尋找項目,如果沒有合適的項目就找點事情做。如果他在廣州站穩腳跟,就把妻子也接過去。他們認識快10年了,夫妻感情基礎應該算比較牢固。他有點不相信這個陌生女人的話。幾經思考,他還是決定回貴州一趟。
張強沒有回家,而是請了個私家偵探。當年10月9日晚,張強、私家偵探和民警把一個比較魁梧的男人堵在家裡。這個過程被私家偵探拍了下來。
紀委給予警告處分
婚姻破裂已成定局。2007年10月25日,張強起訴到遵義市匯川區法院。
張強認為,妻子趁自己外出工作期間,公然把其他男人帶回家居住,不僅在當地造成了惡劣影響,更讓他們的夫妻感情遭受重創,已經沒有和好的可能。因為女方存在過錯,按照婚姻法,應該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並應賠償損失。為此,他提出自己應分得80%的家產,女方賠償5萬元精神損失。
張強還稱,妻子的情夫王某是遵義某縣級機關公務員,二人從2007年初開始非法同居。當地不少人說王某被單位警告處分,他的妻子、最初給張強打電話的那個神秘女人也出庭作證,稱自己的丈夫與張妻是情人關系。為此,張強申請法院到政府去調取相關證據。
法院根據申請,在該縣紀律檢查委員會調取了一份《關於給予王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該處分決定稱,王某在2007年6月至10月期間,與個體戶代某(有夫之婦)在遵義市某小區、遵義皇冠大酒店多次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王身為共產黨員,與他人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其行為已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50條,經研究決定,給予王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該決定自2007年11月5日起生效。
法庭第二次開庭時,代莉的代理律師稱《決定》並沒有把代某的姓名寫全,具體指向不明確,並不知道這個代某是誰。所以,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與王某發生關系的就是代莉。
法院不認偷拍錄像
一審開庭時,張強還說,2007年6月就有人給他通風報信,說妻子與其他男人有染。為證明妻子有過錯,張強舉示了私家偵探偷拍的3張照片,和從他家床下把『第三者』揪出來的DV錄像,以及與妻子通話的錄音光盤。
他認為,照片中的兩人衣著比較隨便,超過了正常男女交往的界限。而且,從照片和DV上都可以看出,兩人是在晚上孤男寡女共處張家,而且家裡沒有其他人,兩人也都是各自有家,也不是同一單位的同事。何況,一個大男人為何在晚上躲在別人家的床底下?從證據上,這些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鏈條,證明二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從人們思維的常理看,二人就是情人關系。
代莉看完3張照片說,照片很模糊,不能說明任何問題。只能說屋裡有一男一女,並不能證明她與其他男人有非法同居關系。而且這樣的照片到處都能拍到,即便她和其他男子在一起,也不能說明她有過錯。
代莉的律師稱,錄音、錄像、照片全是非法證據,錄制、拍攝時沒有征得代莉同意。而且,錄像、照片影像模糊,根本看不清楚是誰,不能證明代莉與他人有非法同居關系。
對這些影像證據,遵義市匯川區法院在判決時認為,錄音、錄像證據是偷錄,未經當事人許可,來源不合法,法院不予認可。但從照片、紀委的處分決定和王某的妻子出庭作證的情況看,代莉確實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
出軌後財產仍平分
分割財產時,雙方在庭上以競價方式來決定財產的歸屬,並決定,得財產的一方給對方經濟補償。競價結果是,他們的兩套房屋73萬元,轎車4萬元,網吧50萬元。
這些財產該怎麼分?張強舉示大量的證據,目的就是想讓有過錯的妻子少分家產。但匯川區法院認為,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代莉雖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但該過錯並不是決定財產分配的因素。所以,法院對家產進行平均分割,對張強多分的要求不支持。
同時,對張強提出賠償5萬元的請求,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纔應賠償。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張強的證據不能證明代莉有法律規定的與他人的同居事實,所以不主張賠償請求。為此,法院在一審判決兩人離婚的同時,判張強分得兩套房屋,補償47萬餘元給代莉。代莉分得網吧和轎車,補償27萬餘元給張。孩子由代莉撫養。
去年12月中旬一審判決後,張強不服,向遵義市中級法院上訴。
他的代理律師陳昊稱,紀委處分決定認定了兩人4個月的不正當兩性關系,王某的妻子也稱,從2007年初開始,一到周末,丈夫、代莉二人就到遵義共同居住。從時間上看,已經構成長期、持續的關系。而『共同居住』,是指雙方在一起居住。從居住地點來看,二人居住在代的家裡,應認定為同居。
遵義市中級法院認為,張強的證據只能證明代莉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出軌事實,而不能證明同居事實。為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涉及隱私,當事人均為化名)本期主持:記者羅彬(本文來源:中新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