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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美忠
中國教育部近日公布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征求意見稿)》,對教師提出了不少新要求,其中將『保護學生安全』一條納入新的師德規范,尤其引人關注。中國的《教師法》沒有明確規定教師在自然災害等突發情況下的職責和義務,僅在第四款中寫明,教師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相比較,德國從法律角度上較為明確地規定了教師對學生的一些監管義務,盡管也沒提出在突發情況下教師的義務,但仍有值得借鑒的地方。
德國各州的教育法對教師監管的范圍進行了比較明確的界定。例如《下薩克森州學校法》規定:『教師有義務照看好在學校內、在學校區域內的公共車站、以及在校外舉行的學校活動中的學生。教師的監管還要使小學和初中階段的學生未經允許不得離開學校的屬地。』同時在德國聯邦政府和州相關司法實踐的判例,還對具體情境下教師的監管義務作了明確規定,例如對教師在課堂教學、課間休息、上放學路上、外出郊游、參觀活動等不同情況下的監管義務,分別作出了解釋。當然,德國一些法學界人士也指出,由於教師所面臨的情況異常復雜,學生的數量、年齡,所學課程的性質,以及可能出現的危險性等因素,都在影響著教師對學生的監管。因此,任何法律、法規和規章都不可能全部列舉教師監管的職責,而只能確立教師在上述情況下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
或許正是如此,德國媒體對處於道德和法律之間的『范跑跑』現象,並沒有大肆報道。但中國對這種現象的討論,無疑是社會追求完善的一種進步。(文葳蕤 發自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