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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8日開庭審理時,吳以文一進法庭,便對著被害人馮某之母下跪。
今天上午,海口導游殺女友分屍案由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駁回了吳以文性愛過程中因過失導致女友死亡的辯護,以故意殺人罪及盜竊罪,判處吳以文死刑,賠償被害人馮某家人28萬餘元。
追求刺激掐死女友後焚屍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3月25日凌晨1時30分許,吳以文在其租住的海南省海口市龍昆南路某公寓內,和女友馮某在發生性關系過程中,用雙手卡住馮某的頸部,將馮掐死。
之後,吳以文將馮某的一部諾基亞手機及一張農業銀行卡取走,並於當天下午趕到海南省三亞市,在三亞市商品街的中國農業銀行的自動取款機上使用密碼支取人民幣1300元。為制造馮某仍在三亞的假象,吳以文用馮某的手機撥通張某、樊某的電話即掛斷,後又於當日返回海口。次日,吳以文將馮某手機寄給朋友鄭某,讓鄭將該手機開機,約五分鍾後又打電話讓鄭將馮某手機的電話卡、電池取出。
3月27日,吳以文返回公寓,將馮某的屍體用床單裹住,用鐵掛鉤、電線固定屍體並將屍體從床上搬到地上,用汽油將屍體和床單、枕頭等物品一起焚燒。3月28日和29日,吳以文以馮某失蹤為由與馮的母親到三亞市公安局報案。4月2日,吳以文在公寓房內,用菜刀將馮某的屍體分解成五塊分別裝進塑料袋、紙箱中用水泥封蓋住。因鄰居多次反映吳房間裡傳出臭味,物業管理人員遂通知吳以文打開房間檢查,5月23日,吳以文回公寓將房打開,物業管理人員進入該房間後,發現沙發底下有可疑物品,准備檢查,吳以文攔住物業管理人員,並承認沙發底下系其女朋友的屍體,物業管理人員遂將吳以文帶到公寓警務室並報警,吳以文於當日17時許被公安人員抓獲。經鑒定,該女屍系馮某,系因頸部遭受外力作用造成機械性窒息死亡。
辯護因過失殺害女友在法庭上,吳以文及其辯護人辯護稱,吳以文主觀上沒有故意殺害馮某的動機,馮某死亡的後果是吳以文在性愛過程中因過失導致,其行為應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但經法院查明,吳以文多次供述,在與馮某發生性關系的過程中,為追求刺激,用雙手卡住她的脖子。在衝動之下,吳以文用力挾住馮某,想征服她,導致其死亡。馮某死亡後,為掩飾其犯罪行為,吳以文又采用焚燒、肢解屍體的手段,試圖毀滅證據。
法院認為,上述事實證實吳以文是一名智力正常的成年男子,明知用雙手卡住他人脖子,會發生致他人死亡的結果,仍實施該行為,致馮某死亡,吳以文主觀上存在犯罪故意,客觀上亦積極實施殺害馮某的行為,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特征,法院不采納吳以文的辯解。
同時,法院查明,吳以文因某公寓發出臭味,在物業管理人員檢查該房間但尚未發現死者屍體時,主動交代其殺人的犯罪事實,其行為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法院采納辯護人所提出的吳以文有自首的法定情節的辯護意見。
情節惡劣,被判處死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以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在殺害被害人後,又竊取被害人的銀行存款佔為已有,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盜竊罪。被告人吳以文故意殺害被害人後,惟恐罪行敗露,采取焚屍、肢解屍體的手段掩飾其犯罪行為,實屬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吳以文殺害被害人後,竊取被害人的銀行卡,將卡中1300元佔為已有,依法應予懲處。吳以文雖具有自首情節,但因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數罪並罰,判處吳以文死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同時法院判處吳以文賠償馮某家人各種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88249元。今天宣判後,吳以文表示要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