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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詹建文找到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反映情況,法院工作人員告訴他,蘆濤外出雖屬上班時間,不過打人屬於其個人行為,和法院沒有任何關系。
讓人不解的是,蘆濤作為臨川區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為何介入他人工程糾紛,他是以什麼身份介入,是否其中存在利益衝突。7月16日,記者帶著這些疑問來到江西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
上午10點左右,當記者向臨川區人民法院說明來意時,卻被保安攔在值班室不讓進,原因是法院的領導全部都去開會了,連值班領導也不在。
記者詢問保安今天是星期五(7月16日)怎麼會沒有值班領導呢?於是,保安再三打電話纔讓記者進去。
在采訪中,臨川區人民法院紀檢組黃組長告訴記者,對於蘆濤說出『我是法院的,我代表「國家羅漢」,花100萬弄死你這個農民』的話,由於當時其沒有在場,具體情況不清楚,估計當時情況比較特殊,或許對方說了過激的話。現在法院已經蘆濤對作出了處理,但具體事情還將進一步了解。
目前,2008年7月16日,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黨組對蘆濤的違紀情況已做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的決定,責令其在全院乾警大會上作深刻檢討,並將其調離執行局到湖南人民法庭工作。
撫州市公安局金巢分局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毆打他人的蘆濤行政拘留5日,由於其他民事賠償目前無法調解,楊俊准備向法院自訴。本網將繼續關注事態發展。
律師說法根據上述情節,記者采訪了南昌市148法律服務所熊五根主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蘆某等人結伙毆打、傷害詹某等人的行為屬情節惡劣,應拘留十天以上,而不是五天,同時應賠償詹某全部損失。中國江西網(本文來源:長江網 作者:鄧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