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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場圖片 |
7月21日上午7時10分和8時10分左右,昆明市兩輛54路公交車先後在潘家灣公交車站臺和人民西路與昌源中路交叉口發生爆炸,共造成2名乘客死亡、14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22日,昆明市公安局發出公告:對提供線索破獲21日發生的公交車爆炸案的群眾,將獎勵人民幣10萬元。(新華社7月22日電)
公交爆炸,兩死多傷,昆明城一時被擊中流動的悲慟。目前,警方已查明,爆炸原因系有人蓄意將定時炸彈(主要成分硝酸銨)綁在前排乘客座位下引起。這給我們三個信號:第一,這是一起人為的破壞案件;第二,硝酸銨雖然是一種化學肥料,同時也是制造炸藥的一種重要化學原料;第三,炸彈被『成功』地安置在座位底下,並沒被工作人員發現。
定性人為破壞案,警方因在繼續搜集證據,並未直明系恐怖行為。恐怖行為屬於復雜的刑事犯罪,表現形式多種,但基本上具有目的性、組織性、受害人的不確定性、作案的連續性等特性。從昆明一小時內的兩次連續公交爆炸案來看,除了『目的性』還有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外,其他已具備一些恐怖行為的特征。具體定性,有待官方明確答復。但無論如何,這種惡劣的人性爆炸案,給人們和城市都造成了莫大傷害。
同時,硝酸銨在我國使用率非常高,在70%以上,甚至達到90% 。 平常可用做化肥,迅速處理後『搖身一變』可成炸藥。犯罪分子將炸藥裝在兩輛公交上,逃過安保人員,並且引爆,擊痛了公交的軟肋,同時暴露出了城市的某種脆弱。
從楊佳襲警到瓮安事件,再到昆明公交爆炸案,這些偶發性事件中,蘊藏某種必然聯系。在風險社會語境下,城市的應急機制不足,有危險也存在潛在風險,折射出社會的管控危機。
德國著名社會學家U·貝克首次提出風險社會概念,並明確區分危險和風險。危險可直接刺激感官,而風險則』一般不能被直接感知』。昆明公交爆炸案的危險顯而易見,而風險則是整個城市公交的安保危機。若再按照英國當代社會學家安東·尼吉登斯的『外在風險』和『人為風險』理論,我們可以清楚獲知,外在風險有規律可尋,人為的風險則無防范經驗可鑒,難以預測。
昆明公交爆炸案來看,就屬於後者。這種『人為』並非簡單固化為人實施的行為,而是暴露出城市進化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因為『人』不到位而表現出來的危機預警和監控機制欠缺,整體反映出的則是整個城市的一種潛在危機。
風險管理已成為每個國家重要的公共政策議題。美國『9·11』後,大大提高應對風險的成本。全世界到美國的人都需進行更嚴格檢查,看似麻煩卻提高危機處理能力。以『生命第一』,『安全優先不方便』為准則的風險社會理念,對處理社會管控危機大有裨益。
目前,我國也進入了『風險社會』,對安全的需求增長迅速,但足夠的風險治理能力相對滯後,應對風險的機制尚不健全,表現出了處理風險的能力還不足。這,應是昆明公交爆炸案給我們的啟示,並揭露出了其背後的深層原因,同時也是為今後應對風險社會的管控危機付出的『先期成本』。
每個城市,都應以此敲響警鍾,提高城市潛在風險的危機意識,完全應急機制,纔可能避免城市因突發事件激起的悲傷和陣痛。(姜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