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庭審現場。
昨日上午,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判決一起特大拐賣兒童案,23名交叉結伙拐賣41名嬰兒的被告人被判刑,其中主犯郎春燕被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沈玉州無期徒刑,刀秀芬等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2年不等。
23名人販子捕前分別是山東、雲南、貴州籍農民或無業人員,15人為女性,平均年齡44歲。在2004年2月至2007年5月期間,刀秀芬等10人單獨或交叉結伙,在雲南紅河州元陽縣等地收買嬰兒後,販賣給山東的郎春燕等人,然後由郎春燕單獨或伙同他人,通過鐵路將嬰兒運送至山東郯城縣、金鄉縣等地,將嬰兒販賣給他人,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2007年5月23日,郎春燕姐妹3人攜帶從雲南購買的3名嬰兒,在昆明火車站乘上火車欲前往南京,因形跡可疑被乘警當場查獲。經公安機關專案偵查,刀秀芬等20名案犯先後被抓獲,解救嬰兒27名,全部送往南京兒童福利院,其餘14名嬰兒中有8名嬰兒因病死亡或被丟棄或收買人攜嬰在逃,另6名嬰兒無法查找。
上鐵中院審理後認為,郎春燕等23名被告人以出賣為目的,大肆收買、接送、販賣嬰兒,嚴重危害兒童的人身安全、摧殘兒童身心健康,破壞社會治安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其中郎春燕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判處死刑,但鑒於其歸案後能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有一定的悔罪表現等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處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