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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在一套房子裏的爺倆被發現去世。兒子50多歲,父親70多歲。屍檢發現,爺倆死亡時間不同。警方經偵查認定,兒子先於父親死亡,死於棍棒擊打,父親則死於意外墜落,現場無他人進入痕跡。此案引發了一起離奇的民事索賠案。“兒子”的女兒把“父親”的兒女告上法庭——侄女與叔叔、姑姑對簿公堂。前不久,市二中院對此案終審宣判,侄女獲賠人身損害賠償款30萬元。
這對父子從2005年就一起住,爲的是便於照顧老人的生活起居。但是,二人經常發生矛盾。2007年7月25日,“兒子”好半天沒出來下棋了。有人趴窗戶看發現,“兒子”躺在臥室的牀上,蓋着棉被,“父親”癱倒在地,不省人事的樣子。人們感覺不對勁就報了警。
“父親”死後留下位於河東區的一處獨單,市值約40萬元。然而,此離奇死亡事件並沒有必然引發一起遺產繼承案,而是引發了一起離奇索賠案。原告是“兒子”的女兒,也就是三被告的侄女(以下簡稱侄女),被告是“父親”的一兒兩女,也就是原告的叔叔和姑姑(以下簡稱叔姑)。
侄女起訴稱:2007年7月25日,“父親”在家中用棍棒打擊熟睡的“兒子”頭部,致其死亡。其後,“父親”也因意外墜落造成頸椎錯位而死亡。她是“兒子”的獨生女,而三被告作爲侵權人的法定繼承人,應清償被繼承人依法該償還的欠款和義務。
“叔姑”們不服,提出雖然根據公安部門的鑑定報告,“兒子”因他人用鈍器打擊致顱腦損傷死亡,但據此不能認定“父親”是致害人,案件事實不能靠推理確定。
市二中院經審理認定,2007年7月26日,公安河東分局出具報告書確認,“父親”砍死“兒子”在先,其後,“父親”意外死亡。鑑於“父親”已死亡,法律對其不再追究,但其所留民事問題還是要有個說法的。市二中院認爲,“叔姑”們爲“父親”的法定繼承人,對各自享有的繼承權利均未放棄,且“父親”的主要遺產房屋在他們的管理使用之下,因此,“侄女”向他們主張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是正當的。因此做出如上判決。
律師說法
“侄女”的代理律師邱世珩認爲,本案中,“侄女”採取何種案由主張權利是一個頗爲玄妙的法律問題。按照一般人的思維,她應該按照遺產繼承起訴。但是本案中,其父先於其祖父死亡,依照民事法律規定,其父死亡後,其祖父對其父的繼承便已經開始,待其祖父去世後,再主張對其祖父的繼承,太過周折。因此,以人身損害賠償爲案由起訴更加直接,因此,“侄女”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