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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今天(30日)凌晨3時30分,臺北地方法院的警備車載著陳水扁開出臺北地方法院,前往臺北看守所。 |
圖為臺北地方法院法警室的收受人犯告示電視屏幕顯示陳水扁被裁定收押。 |
2008年12月30日2時30分左右,經過12個多小時的漫長答辯和評議,臺北地方法院針對是否羈押陳水扁做出最終裁決:再次收押陳水扁。
臺灣高等法院是在28日凌晨撤銷臺北地方法院無保釋放陳水扁的裁定,發回更裁的。臺北地院於29日下午2時在刑七庭傳訊陳水扁,由蔡守訓、徐千惠、吳定亞三人所組成的合議庭做出裁決。
合議庭在排除陳水扁委任律師所提的回避聲請後,直接讓程序進入12日特偵組起訴、羈押被告移審的狀態,審判長蔡守訓問陳水扁是否認罪。陳水扁答辯時對特偵組起訴他『機要費』、洗錢、龍潭、南港展覽館等案逐一反駁。
同時,陳水扁還在庭上他滔滔不絕地搬出『大水庫理論』,狂咬馬英九,強調因公支出大於收入,馬英九能判無罪,他也應該判無罪。
他指出,『機要費』全部用於公務,尤其辦理6項機密『外交』、9項重大政經支出,總額就已超過新臺幣1.2億元,也大於特偵組起訴認定貪污1.1億元,當初法院既然以馬英九特別費『支出大於收入』認定無罪,那麼他的『機要費』也應該無罪,因為他主觀無犯意,客觀上也是支出大於收入。
至於南展館與龍潭購地兩案,陳水扁強調無論『憲法』與『國安會』組織法,都沒規定重大財經事項屬『總統』職權,他辯稱,當時臺當局辦理相關科技政策,均為創造就業、改善民眾生活,他身為『總統』當然會關心相關事務推動,就像馬英九也關心過火車票買不買得到問題,但能說買車票是『總統』職權嗎?
陳水扁辯稱,自己對南、龍兩案的款項完全不知情,就連被告餘政憲、李界木、蔡銘哲等人,說法不是前後不一,就是都只提到妻子吳淑珍,完全沒提到他,不能因為自己只是關心臺當局施政效率,就視為利用職權收賄,被特偵組起訴收賄,令他欲哭無淚。
至於洗錢指控,陳水扁說,既然『機要費』、龍潭、南港等案都無涉犯罪,也就沒有犯罪所得,自無洗錢犯行,他唯一知道家裡海外資金狀況,就是今年初吳淑珍主動告訴他海外資產被凍結,但還有一筆200萬美金未凍,他就請『總統府資政』吳澧培協助,將錢匯到吳的帳戶用做推動國際『外交』,匯款額度、帳號都是吳澧培決定。
陳水扁花了近50分鍾陳述完後,審判長蔡守訓問陳水扁『所以檢察官起訴的事實你都不認罪?』陳水扁答『對』。
在被告答辯完後,羈押庭進行檢方論告、辯方答辯等程序,檢辯雙方後續仍將就犯罪嫌疑、有無逃亡、滅證等事由攻防,再由合議庭評議是否羈押或交保。最終,臺北地方法院決定再次收押陳水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