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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站消息,養老保險司負責人日前表示,國家正在積極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並將在條件具備時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點擊觀看全文】
《辦法》規定,對跨省流動就業以及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的參保人員,應當及時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轉移接續手續。對其中已滿50周歲的男性和已滿40周歲的女性,且就業參保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原則上應在流動就業之前的參保地繼續保留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就業地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按新就業地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後再流動就業或在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將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轉移歸集到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或辦理退休手續所在地。 【點擊觀看全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站今日公布擬定的《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主要政策措施,廣泛征求意見。根據辦法規定,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含15年)將可領取基本養老金。 【點擊觀看全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負責人日前透露,正在籌劃建立健全全國查詢系統,個人身份證號碼將作為其本人全國通用、終身不變的社會保障號碼。 【點擊觀看全文】
人保部就城鎮職工和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答問—— |
農民工和城鎮職工都有流動就業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為什麼不能制定統一的辦法?——第一,城鎮職工一般是在城市之間轉移就業,最後在城市養老,而農民工除了在城市之間轉移外,還在城鄉之間流動就業,其中一部分要返鄉養老;第二,職工跨地區轉移就業一般有確定的目標地,而農民工在離開一個就業城市時往往沒有明確的下一個就業目標地,因而中斷參保的情況較為普遍。 【點擊觀看全文】
目前各地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存在不少矛盾的主要問題是什麼?——目前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主要有兩難:一是繳費難。農民工工資收入普遍較低,使用農民工集中的企業經濟承受能力也普遍較低;而現行城保制度規定繳費標准較高(用人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工資的8%),許多農民工及使用農民工集中的企業感到難以承受,因而導致大量的農民工沒有參保。二是轉移難。農民工就業的流動性很強,而且轉移目標地不確定,今年在這個城市打工,明年可能轉到另一個城市,也可能回到家鄉;而現行城保制度規定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只轉個人賬戶資金,不轉移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統籌基金,許多參加了城保的農民工不能肯定自己現在繳了費今後能不能領到養老金,因而在離開一個就業城市時往往選擇退保,只把個人賬戶的錢領出來,這實際上損害了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 【點擊觀看全文】
按照上述辦法農民工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能不能與城鎮職工享受同樣的權利?——只要履行了同樣的參保繳費義務,就享有同等的養老保險權益。 【點擊觀看全文】
『養老金困局』 |
各方良策擺脫『養老金困局』—— |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正式下發——
1月28日,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證實『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發,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省市將試點。此次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下調至與企業一致。目前,超過千億元的事業單位退休費令財政不堪重負。 【點擊觀看全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2008年10月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對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問題高度重視,在提出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應堅持和貫徹的原則之後,首先就對如何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問題進行了部署,並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推進的措施。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乾意見(中央2009年一號文件)對抓緊制定指導性意見,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加大中央和省級財政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力度,提高農村低保標准和補助水平。加快研究解決農墾職工社會保障問題進行了部署。
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法(草案)》征求意見 2月15日前匯總:《社會保險法(草案)》曾醞釀長達15年。2007年12月,《社會保險法(草案)》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首次審議。歷經一年修改,今年12月23日,草案由新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繼續審議。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及草案說明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意見征集截止日期:2009年2月15日。
社會養老機構——
《天津市關於資助社會辦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出臺 開養老院將可申請政府補貼
推遲退休——
法定退休年齡有可能延遲到65歲--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何平的這番話一出,立即成了公眾熱議的焦點,且熱度持續不斷。記者觀察到,其中反對的聲音佔了絕大多數,更有網友指出,靠『晚退』擺脫『養老金困局』令人擔懮,政府當慎行,不可『一刀切』。
觀點PK:65歲退休能否擺脫『養老金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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