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另據了解,案發後,鄧玉嬌被巴東警方安排到了恩施一家醫院觀察——因案發後在鄧的隨身物品中發現有治療抑郁癥的藥物,懷疑其精神方面是否有問題。在醫院,鄧玉嬌被采取了『約束性保護』的措施——她的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用布條約束後固定在病床上,活動能力和活動范圍均受到限制(5月19日重慶晚報)。
凡有『冒犯』地方官吏的,最『陰』的一招就是將『冒犯』者直接送進精神病院,這樣的事例已不是什麼新聞了,山東的農民孫法武被送進精神病院的原因是到京上訪,而把民女當成『精神病』將其『綁』在醫院是名為『送醫』到精神病院做『鑒定』,實則為變相摧殘、繼續禍害鄧玉嬌!把人『五花大綁』在『病床』上不是摧殘和禍害是什麼?!
成都男子爬樹偷窺了女鄰居『一眼』被判強奸罪一年。對此,『川大法院學院副教授莫曉宇認為,李某爬上劉某家的樹,已經接近了劉某,事實上已為實施犯罪創造了條件。從刑法規定上講,李某的行為屬於犯罪預備形態。而我國刑法對故意犯罪的打擊起點,就是從犯罪預備狀態時開始的,李某的行為同樣構成了強奸罪』。於此相反,地方官吏把民女都『兩次按倒』在沙發之上了因啥死活就是構不成『強奸罪』了呢?!
強梁施暴與鄧玉嬌抗暴、拒奸形成的關系是『小蔥拌豆腐』——素來是1清2白。俗話說:『貪財好色最強梁』,巴東警方避開這一黑白分明的『施暴與抗暴』的實質要點避而不談著實令人不可理喻,『招商辦主任』們和『成都男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面前的『待遇』憑啥是『3等9級』?在同一國度裡,同為女性,『女鄰居』與鄧玉嬌各自做人的權利差距和在適用法律上的差別怎麼就是那麼的大呢?
試問:民女面臨被強奸的危急時刻,鄧玉嬌依法擁有的抗暴、拒奸的權利哪兒去了?本案讓人最為不能容忍的就是把我國刑法條款中白紙黑字的正當防衛給忽略不計掉了。黃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