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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起未成年人故意殺人案在法院進行了不公開審理,當9名被告人被帶到法庭時,坐在旁聽席上的被告人的父母們均是愁容滿面,還不停地抹眼淚。
聚衆打人致死嫌犯獲刑庭審中,17歲的主犯閆某供述,他和鄒某在網上被朋友小炎罵過,後來王某與小炎也有矛盾,所以三人都想治治小炎。三人兩次糾集陳某和馮某、樑某、範某、倪某、姜某等人,於去年8月23日和10月4日凌晨對小炎進行毆打。10月9日,小炎經救治無效死亡。
據瞭解,9名被告人均爲十六七歲,都是未成年人,其中7人爲在校學生。控方還當庭播放了網吧門前的監控錄像,錄像裏清晰地記錄了被告人毆打小炎的全部過程。
因以上9名被告人均不滿18歲,及幾人有自首情節,法院依法從輕進行了處罰,判決閆某、鄒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馮某、樑某、範某、倪某、姜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10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陳某犯聚衆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王某犯聚衆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爲主針對本案的法律問題,旌宇律師事務所的肖坤律師說:在本案中所有被告在犯罪時均不滿十八週歲,屬於未成年人犯罪。我國《刑法》對“故意殺人罪”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判處死刑的判決比比皆是。本案中,法院之所以這樣判決是根據我國《刑法》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未成年人的犯罪應當以“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爲原則。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被害人在民事方面進行積極賠償,也是我國法院在定罪量刑考慮從輕處罰的一個酌定情節,在該案中,被告人的監護人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民事賠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作爲法院主要是考慮以上兩個因素對被告人進行了從輕的處理。但幾名未成年人已滿14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還是爲自己的行爲付出了慘重的代價。
給少年犯“陽光關懷”
天津市監獄局教育處副處長、天津心理衛生專業委員會軍警部主任、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王素說,14至16歲的青少年正處於第二人生反抗時期,識別能力、認識程度都還十分朦朧和模糊。他們喜歡刺激喜歡冒險,不願意與老師和家長溝通,網絡以及網絡上的遊戲卻給了他們這樣的土壤並滿足了他們的心理需求。由於這個年齡的莽撞以及來自老師、家長的壓力他們沒有正確的宣泄渠道,更容易衝動,有暴力傾向。
在未成年犯管教所關押的未成年犯中70%均是暴力犯罪,老師、家長對他們進行正確引導就顯得特別重要,這就需要付出更大的耐心,和孩子成爲朋友,及時知道他們的想法瞭解他們的感受,讓他們感受到父母的關懷,使他們恢復陽光心態,這樣才能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