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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產品包裝標識制度 ●不安全畜禽產品召回制度
●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 ●生鮮乳禁止添加任何物質
為進一步提高畜禽及其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天津市畜牧條例》正式出臺,從今年9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首次在地方性法規中提出畜禽產品包裝標識制度、不安全畜禽產品召回制度、病死動物集中無害化處理等重大問題,並明確禁止在生鮮乳生產、收購、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添加任何物質,為確保市民餐桌安全提供法律依據。
《條例》規定:銷售畜禽產品應當在包裝或者附加標識上,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從事屠宰加工的企業或者個人出售畜禽內髒的,應當包裝上市。畜禽產品生產企業還必須建立生產記錄和經營臺賬,每一批產品的來龍去脈都明白可查,以確保出現問題產品可以順藤摸瓜找到相關責任人。禁止在中心城區和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地區,從事活禽銷售或者現場屠宰交易。《條例》還禁止在生鮮乳生產、收購、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添加任何物質。在嬰幼兒奶粉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或者生產、銷售的嬰幼兒奶粉營養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准的,依法將從重處罰。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生鮮乳。《條例》還出臺了一系列新的質量安全監管措施和手段。首先,定期對畜禽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抽查;二是建立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風險分析和風險管理制度;三是確立不安全畜禽產品召回制度,明確規定畜禽產品生產者應當在發現其生產的畜禽產品不安全時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的畜禽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