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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後不久即身患重病,岳父母愛女心切將其接回娘家調養,未料,丈夫就此推卸責任,不僅不予照料而且在妻子看病借債無門的情況下,依舊分文不出。妻子病故後,岳父母即以女婿未盡扶養義務為由將其告上法庭。兩審之後,市一中院判令被告女婿給付岳父母為其妻墊付的醫療費、生活費及交通費共計3.4萬餘元。
本市武清區農民小韓與同區女青年小魏於2005年12月登記結婚,確立合法夫妻關系。2006年,小魏經醫院診斷為脊髓炎,產後病情加重再次入院治療,診斷為『因脊髓脫髓髓鞘病變褥瘡』,因無力承擔醫療費用,被迫出院在家休養。2007年1月9日,為了給女兒創造更好的休養環境,小魏的父母將她接回娘家,與其一起生活。其間,兩位老人為女兒看病借債無門、舉步維艱,而小韓卻拒絕給小魏出錢看病。無奈之下,小魏只好將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其盡扶養義務。法院審理後,判決小韓給付小魏2007年4月5日前看病支出的醫療費、交通費及2007年1月9日至4月5日3個月的生活費共計1.3萬餘元,並已全部執行。其後,小魏病情進一步加重,仍需資金治療,這些款項全部由小魏的父母墊付。2008年9月1日小魏病故。女兒去世後,二位老人強忍著喪女之痛將狠心的女婿小韓訴至法院,要其給付自2007年判決後至小魏病故前二人墊付的醫療費、生活費、交通費、陪護費等全部款項。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為,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本案中小魏生前患病,已喪失生活來源,治病急需用錢,二原告為了讓女兒及時得到救治,病體康復,墊付資金為其看病,被告依法應承擔還款義務。二原告墊付的2.9萬餘元的醫療費用確屬實際支出,被告理應償付,故此數額內的請求依法支持。從2007年判決至小魏病故間隔16個月,小魏的生活費仍按照原判決每月200元的標准,共計3200元,被告亦應給付。關於原告請求的交通費,根據醫療票據顯示的去醫院的天數,酌定為1540元。本案原、被告均系無固定收入的農民,生活水平一般,被告在維持自身基本生活水平的前提下盡力履行了2007年判決義務。此次訴訟,二原告作為死者小魏的父母,在小魏有病期間進行陪護和照顧,是在保證自身生活水平不會因此明顯下降的前提下適當承擔義務,這一做法也是應當的,此舉能增強家庭共同抵御風險的能力,給予弱者更多的扶助,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故二原告要求被告給付陪護費的請求不予支持。(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楊斌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