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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委稱電動車時速不得超15公里
國標委搬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度迴應電摩之爭
省電動車行業協會建議將限速提高到25公里的歐洲標準
核心提示
電動摩托車國家標準紛爭未休,11日,國家標準委二度迴應標準之爭,稱“電動摩托車是摩托車的一種”,而摩托車歷史上即按機動車管理。並重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電動自行車時速不是“不得超過20公里”,而是“不得超15公里”。而我省的電動車行業協會認爲,從社會發展和滿足消費者需求的角度,應該將電動車技術標準的最高時速調整爲不大於25公里的“歐洲標準”。
迴應電摩之爭有新說法
11日,繼作出《關於電動摩托車標準有關情況的說明》之後,國家標準委再次以《專家就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標準進行作答》爲題,對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標準進行了詮釋。文章首先明確了電動摩托車必須遵守的國家標準,稱“電動摩托車是摩托車的一種”,而摩托車歷史上即按機動車管理。在對電動摩托車標準中規定的重量和車速的依據進行解答時,文章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稱“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對於電動自行車在技術上的定義,文章強調,能實現人力騎行是電動自行車的重要特徵之一;1999年國標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分鐘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於7km,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整車重量不大於40kg。其中最高車速以及制動性能、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要求作爲產品檢驗否決項目,必須全部滿足;整車重量等18項要求作爲產品檢驗合格與否的重要項目。”
超標電動車歸屬未定
連日來,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目前在道路上行駛的電動自行車,速度都普遍超過了15公里/小時,在設計速度上,不少也超過了20公里/小時。而對於這些超標電動自行車歸屬問題,在這份“專家作答”中沒有提及。記者瞭解到,12月6日,國標委曾在官方網站作出《關於電動摩托車標準有關情況的說明》表示:“目前消費者購買使用的,符合標準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車主不存在需要考駕照、上機動車牌照等問題。”而對於不符合標準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是屬於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沒有明確說明。
這也引發了不少聯想和猜測。記者瞭解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規定:“已經授予認證證書的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而使用認證標誌出廠銷售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認證部門撤銷其認證證書。”
山東行業協會建議提高時速
12日下午,就國家標準委二度迴應標準之爭,記者再次聯繫了幾家山東企業的負責人。澳柯瑪(沂南)新能源電動車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高級工程師徐泉來表示,目前自己企業出廠的電動車最高時速都控制在20公里內,但是在實際使用過程中,速度快的電動車還是普遍受消費者歡迎,也成爲了銷售商的產品賣點之一。另外,他認爲,適當提高電動車的速度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並不爲過,現在很多電動車都採用的是摩托車的剎車技術,所以提高速度和安全不衝突。山東英克萊電動車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孫召利表示,目前對於電動自行車時速的強制性標準是10年前規定的,已經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應該修改。
記者瞭解到,省自行車電動車行業協會將代表企業,建議國家標準委將電動自行車的最高車速調整爲不大於25公里/小時(與日本、歐洲非機動車限速標準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