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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透支』增加兩條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介紹說,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裡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孫謙解釋說,『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非法佔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纔屬於『惡意透支』,纔構成犯罪。
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司法解釋中對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後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情形定義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此外,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在金額方面,『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認定為『數額較大』;10萬元至100萬元的,認定為『數額巨大』;超過100萬元,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今年出現3萬個套現案例
中國銀聯董事長劉廷煥認為,司法解釋的出臺填補了信用卡套現在法律條款領域的空白,將有力打擊猖獗的信用卡套現。
劉廷煥介紹說,信用卡套現本質特征就是通過欺騙方式將信用卡內的授信額度直接轉化為現金套取出來。套現商戶串通持卡人利用信用卡進行虛假交易,實際上是對金融秩序的擾亂與侵犯。套現資金游離了銀行正常的信貸管理渠道,脫離了監管層的管理視線和控制,嚴重破壞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管理秩序,給國家整體金融秩序埋下不穩定因素。
僅2009年,中國銀聯已向各成員銀行發布了超過10萬條疑似套現信息提示,約3萬個套現案例被確認。
在回答記者關於『目前信用卡壞賬持續上昇以及其對金融體系衝擊有多大』的問題時,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李東榮指出,從最近的情況來看,確實存在一些信用卡半年未償款率或者延滯率上昇的情況,但有風險並不等於有壞賬損失。因為未償款可能在到期之後的某一天得以償還。李東榮表示,從我國目前銀行卡管理來看,整個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較為健全和完善,發生風險的部分與整個信用卡交易量相比,比例非常小,不會對銀行的正常經營和銀行卡產業健康發展造成威脅。
司法解釋八條重點內容
——明確了偽造金融票證罪中『偽造信用卡』的認定,以及偽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規定偽造信用卡1張即可構成犯罪。
——明確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以及『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認定問題。
——規定了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涉及1張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
——規定了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資信證明的行為,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
——明確了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認定問題。
——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以及『惡意透支』認定處罰的相關問題,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作了界定,以區別於善意透支的行為。
——規定了對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進行信用卡套現,情節嚴重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