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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0』醉酒肇事案主犯張明寶 |
昨日下午,南京市檢察院正式對張明寶案被害人家屬的抗訴申請作出答復。檢方表示:『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張明寶無期徒刑,於法有據,量刑適當,決定不予抗訴。』
今年12月23日上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京『6.30』醉酒肇事案主犯張明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進行宣判,張明寶—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該案宣判後,『6.30』案部分被害人家屬對法院判決不滿,認為法院—審判決量刑太輕。案件被害人康偉東、鄭琳夫婦父母—行四人於宣判當日下午到南京市檢察院,推舉鄭琳父親鄭傳潤為代表請求南京市檢察院對南京中院—審判決提起抗訴。24日下午,『6.30』案另—被害人汪雲水之子汪樹生與康偉東、鄭琳夫婦父母—起來到南京市檢察院表達了請求抗訴的意見。
『在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決進行細致審查的基礎上,我院重點針對被害人家屬提出的—審判決量刑不當的抗訴理由進行了研究,認為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明寶的—審量刑是適當的。』昨日下午,南京市檢察院在要求抗訴的『6.30』案被害人家屬作出答復時表示,檢方在收到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寧刑初字第98號』刑事判決書後,對該判決進行了認真細致審查,並慎重研究了被害人家屬的抗訴請求及理由,認為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張明寶無期徒刑,於法有據,量刑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決定不予抗訴。
檢察官昨約見部分被害人家屬,陳述3大理由認為量刑適當
12月23日,南京市中級法院對張明寶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判決張明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目前尚未生效,部分被害人家屬堅持認為應該判決張明寶死刑,對無期徒刑的判決不能接受,24日下午他們來到南京市檢察院,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昨日下午,南京檢察院正式答復幾位受害人家屬,檢察院認為一審量刑適當,決定不予抗訴。南京市檢察院有關人士從3點闡述了作出不予抗訴的理由。
1、與惡意駕車撞人有別
首先是法律依據,也就是一審中南京市中院和眾多法學專家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於今年9月15日印發的《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檢察院有關人士分析說,《意見》規定:一般情況下,醉酒駕車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並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間接故意犯罪,行為的主觀惡性與以制造事端為目的而惡意駕車撞人並造成重大傷亡後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決定刑罰時,也應當有所區別。張明寶屬於間接故意犯罪,其主觀上並不希望和積極追求嚴重危害結果的發生,與以危害公共安全為目的惡意駕車撞人並造成重大傷亡後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比如開公交車故意撞人的南京公交司機王建強),張明寶犯罪的主觀惡性與人身危險性有所不同。因此,南京市中級法院在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被告人張明寶定罪的前提下,以此為由對其從輕處罰,符合該《意見》的精神。
2、醉酒時行為控制力減弱
其次,最高院的該《意見》同時規定,醉酒狀態下駕車,行為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實際有所減弱,量刑時也應酌情考慮。張明寶案發當晚超量飲酒,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了381毫克/100毫昇,遠遠超過了醉酒標准80毫克/100毫昇。其行為時的辨認和控制能力與正常人相比有所減弱,一審判決的此項對被告人張明寶從輕處罰的理由是成立的。
3、主動賠償有悔罪表現
張明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對東山街道代其向被害人或被害人親屬墊付的賠償款均表示認可,已返還部分墊付款項,並表示將進一步清理其債權,以繼續償還賠償款,有悔罪表現。檢方基於上述理由認為,南京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張明寶無期徒刑,於法有據,量刑適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的規定,決定不予抗訴。
當事方反應
被害人家屬:很失望,不放棄
昨晚7點,記者聯系上了鄭琳的父親鄭傳潤。鄭傳潤情緒還算平靜,但語氣低沈,聲音裡透著疲憊。他告訴記者,下午兩點,他跟康偉東父母、汪雲水兒子一起到南京市檢察院,羅檢察官接待了他們,羅檢察官說,經過研究,認為張明寶的一審判決是合適的,決定不抗訴。
聽到這個答復是什麼感覺?鄭傳潤說,他很失望很難過,但並不意外。鄭傳潤說,羅檢察官詳細解釋了為何不予上訴,但他們依然堅持之前的想法,就是認為張明寶判無期太輕了。羅檢察官表示,他們可以以受害人家屬的名義向省檢察院申訴,或向省法院反映。
下面打算怎麼做,是就此放棄還是繼續上告?鄭傳潤表示,具體怎麼做還沒想好,但肯定不會就此放棄。記者聽到,他那邊聲音很嘈雜,似乎有很多人。鄭傳潤說,他人在南京,正跟康偉東父母一起商量此事。現在,眾人心裡都沒底,感覺即便反映到省高院、省高檢也無濟於事,所以要慎重考慮,好好商量一下對策。
事發後,『6.30』遇難者汪雲水的兒子汪樹聲一直默默陪同在康偉東、鄭琳父母身邊。昨晚,汪樹聲表示,他下午也到檢察院去了,親耳聽到了不予抗訴的結果。離開檢察院後,他一直在跟康偉東、鄭琳父母電話聯系,商量下一步該怎麼做。汪樹聲說,他跟四位老人同病相憐,而且四位老人更可憐,所以他會一直支持四老。『現在我們正在商量,我的想法是,他們決定怎麼做,我就一起參與。』
截至發稿時,鄭傳潤顯得很無奈,表示他們還沒商量出結果。
張明寶之妻:我無話可說
本報訊昨天下午,在得知南京市檢察院正式答復幾位受害人家屬,決定不予抗訴的消息後,記者再一次聯系上張明寶的妻子劉鳳霞,她表現得有些疲憊不堪,並不願意接受記者的采訪。
不過,當記者問到是否聽到受害人家屬到檢察院提出抗訴不成功時,她表示聽到這個消息了。『是檢察院的人通知我的,我對此也沒有話可說。』劉鳳霞向記者表示,希望不要再詢問她是否上訴這個話題,她還沒有想好,也不想對此作出回答。(梅建明)
司法救濟程序一審判決生效後
當事人仍可申訴
按照法律,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家屬,對於被告人的判決結果是不能提起上訴的,檢察院又決定不抗訴,那麼,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還有什麼司法救濟途徑呢?
1、一審判決生效後仍可申訴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從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算。張明寶案於12月23日宣判,10天的上訴期未滿,一審判決尚未生效。目前檢方已決定不予抗訴,如果被告人張明寶不提起上訴,則一審判決將在上訴期滿後生效。
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可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實現救濟。《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法檢可自行啟動『糾錯』程序
另外,最高法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法學教授:實在不滿,可向省高院申訴
昨日,南京大學法學教授孫國祥在接受晨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被害人對法院判決不服,可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由檢察院向法院提出的再審的請求。在檢察院不予抗訴時還可再行申訴。也就是說,『6.30』案被害人汪雲水之子汪樹生與康偉東、鄭琳夫婦父母還可以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