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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趙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朋友黃某擅自持其身份證登記了公司,並將趙某列為股東。後因該新公司與趙某所在公司有業務聯系,公司以趙某『違反商業道德』為由將其辭退,趙某遂訴至法院,訴請黃某賠償精神損失。南開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一審判令黃某停止在公司注冊中使用趙某姓名,並向趙某賠禮道歉,同時賠償趙某精神損失費1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黃某擅自持趙某有效證件注冊公司並冒簽趙某姓名的行為,構成對趙某姓名權的侵犯。趙某要求黃某停止侵權並賠禮道歉,法院予以支持。
黃某冒用趙某姓名注冊公司,客觀上造成趙某的職業操守受到質疑,在趙某工作環境中給其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可以認定,趙某的名譽受到損害的結果與黃某冒用其名義注冊公司的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是黃某的過錯導致該結果的發生,故黃某應對趙某進行賠償,該賠償額法院酌定為1萬元。(記者周蘇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