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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荊州破獲的特大裸聊案,使在法律認定上一直頗有爭議的裸聊,再度成爲關注的焦點。本刊特邀曾爲京城首例裸聊案承辦人的檢察官,爲公衆解析其中的疑問——
現狀:進入裸聊網站“門檻”低
在攝像頭前寬衣解帶,搔首弄姿,舉止淫穢,言辭輕浮……其實,這種頗爲色情的裸聊模式,在網絡中早已不是什麼新鮮事物。調查發現,裸聊違法行爲也有自己的“潛規則”:
一是人員分散性。由於互聯網是虛擬空間,具有實時但不實地的特點,參與者往往遍佈全國各地。二是行爲隱蔽性。“不露臉,不暴露真實身份”,成爲裸聊羣體間心照不宣的默契。三是此類聊天室十分容易登錄,且名稱極具誘惑性。一般來說,大部分裸體聊天室的名字都春意十足,如“激情男女”、“男歡女愛”、“E夜激情”等。進行裸聊並不需要特殊設備,只要有攝像頭和聊天軟件就可以了,而攝像頭價格十分便宜,免費的聊天軟件網上比比皆是,這爲衆多沉迷於網上裸聊,但又不具備多少網絡和計算機知識的人行了“方便”。
疑問:不同地方爲何處理不同
近日,陸續有媒體將新近的湖北荊州裸聊案以及兩年前被稱爲國內“個人裸聊牟利首次治罪”的浙江衢州裸聊案,與京城首例裸聊案作爲一類案件進行分析,並提出:同一類案件,爲什麼北京的會作出撤訴的處理決定?在此,需要明確指出,發生在北京的案件與浙江和湖北的案件雖然都可以稱之爲裸聊案,但是卻存在着本質上的不同。裸聊案,大致可以分爲三種類型:
一是不以牟利爲目的,在某人組織下參與者各自實施淫穢行爲以供“互相娛樂”的裸聊行爲。京城首例裸聊案就屬於這一類型。在這類案件中,組織者與參與者相對固定,且他們之間是一種“互相娛樂”的關係,所有人既是表演者,也同時是觀看者,通過觀看他人實施的淫穢行爲來滿足各自的感官需求。此外,雖然參與者不需要承擔任何費用,但是作爲真正組織者的“室主”卻要支付一定的費用來維持聊天室的運轉,在某種程度上是一種“賠本買賣”。
二是以牟利爲目的自己實施淫穢行爲供他人觀看的裸聊行爲。浙江衢州裸聊案就屬於這一類型。在這類案件中,行爲人通過收取註冊費的方式牟利,但是其在某種程度上更應當視爲是一個表演者,因爲行爲人和註冊者之間是一種單向的“表演”與“收看”關係。
三是以牟利爲目的組織他人實施淫穢行爲供人觀看的裸聊行爲。湖北荊州裸聊案就屬於這一類型,在這類案件中行爲人同樣是以收取註冊費或會員費的方式牟利,在這類案件中仍然是一種單向的“表演”與“收看”的關係。
觀點交鋒
“我的身體我做主”、“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可以說,目前對於裸聊究竟該不該定罪?定什麼罪?社會各界還有一些不同的聲音。
我認爲,儘管刑法對裸聊並沒有單獨入罪的規定。但是,從裸聊涉及“淫穢”的角度來看,還是不難找到對其打擊的法律依據的。具體到如何定性,則應視裸聊的方式、危害後果的不同而區別對待,不可一概而論。
觀點一:
制裁以裸聊牟利有法可依
目前,對於以牟利爲目的實施的裸聊行爲,在法律適用方面沒有特別的爭議。原因在於這類裸聊案件中所傳播的淫穢信息雖然不是以電子文件,而是以數據流的形式存在,但是由於他們通常是以招募會員、收取費用的方式牟利,因此對於招收會員數、點擊數和非法獲利數額往往還是可以查清的。一旦查清,則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的規定,判斷該行爲是否已經達到犯罪標準。因爲,根據該《解釋》的規定如果裸聊涉嫌“傳黃”,無論是否牟利,只要符合一定的“數量”或“獲利”標準就可構成犯罪。
此外,裸聊涉“黃”即使尚未達到犯罪所必需的數量或獲利標準,但是由於其具有客觀社會危害性,也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觀點二:
“互相娛樂”型裸聊定性難
目前在法律適用方面存在爭議的,仍然集中於不以牟利爲目的的“互相娛樂”型裸聊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這一類型裸聊案的性質有多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應當按照《解釋》中的規定,認定爲傳播淫穢物品罪;第二種意見認爲應當認定爲聚衆淫亂罪;第三種意見認爲這是一種純個人行爲,具有一定的隱私性,不會對參與者自身利益和社會公共秩序造成很大的危害,因此不應當認定爲犯罪。
我贊同第二種意見,建議將此類案件認定爲聚衆淫亂罪。
聚衆淫亂罪要求行爲的實施具有時間、空間上的一致性。我認爲,隨着科技的發展,互聯網的普及,對於“空間”這個概念的理解應當包括“地理空間”與“虛擬空間”兩部分,雖然行爲的參與者來自全國各地,不具有地理概念上的空間同一性,但是由於聊天室的IP地址是固定的,即他們所聚集的網絡虛擬空間的地點是固定的,因此他們在參與聚衆淫亂活動時在虛擬空間中是具有空間上的同一性的,符合聚衆淫亂罪的客觀要件。
此外,從參與者的主觀目的上看,他們聚衆裸聊的根本目的只是爲了尋求感官刺激,滿足自己的低級趣味,具有構成聚衆淫亂罪所必須的主觀故意。
需要指出的是,那種認爲聚衆淫亂行爲只能夠發生在現實的同一空間內,例如同一個房間內的觀點,是對刑法第301條第1款的一種不恰當的限制性解釋。刑法第301條第1款只是規定了“聚衆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並未對客觀要件作出更多限制性的規定,更沒有對空間概念作出限制性規定。這體現出立法者在處理法律穩定性與靈活性之間關係時的一種技巧,使得法律在被通過後能夠適應社會生活日新月異的發展,而不至於被頻繁修訂。
因此,在此類案件中,參與者在同一時間、同一視頻聊天室內在案發過程中能夠實際看到彼此的淫穢行爲,併產生了他們所預期的實際互動,進行了實時交流,就已經形成了刑法意義上的“聚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