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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今日在其官方網站全文公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徵求意見稿共五章四十一條,分別對適用範圍、徵收程序、徵收補償、關於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實施的拆遷等問題予以了明確規定。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2月12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 ),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郵政編碼:100017),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字樣。(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wzs@chinalaw.gov.cn。
以下爲徵求意見稿全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實行徵收以及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給予補償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
(二)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三)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爲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的需要;
(五)爲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的需要;
(六)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屋徵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證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爲,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覈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通報。
第二章徵收程序
第八條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收房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建設等有關部門,就房屋徵收目的、房屋徵收範圍、實施時間等事項進行論證。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後,應當將房屋徵收目的、房屋徵收範圍、實施時間等事項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被徵收人、公衆和專家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日;但是,房屋徵收範圍較大的,公告時間不得少於60日。
公告的事項涉及國家祕密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收人、公衆和專家意見的採納情況、不採納情況及理由及時公佈。
第十一條房屋徵收範圍公告後,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遷入戶口或者分戶。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經徵求被徵收人、公衆和專家意見,無重大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存在重大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後,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徵收房屋的,應當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徵收房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的基礎上,徵求被徵收人的意見。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未達到90%被徵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的情況及時公佈。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徵收決定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徵收目的、房屋徵收範圍、實施時間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及時做好對房屋徵收決定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被徵收人以及與房屋徵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係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房屋徵收涉及國防設施、文物古蹟、歷史建築、宗教活動場所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應當依法保護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徵收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徵收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補 償
第十八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
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徵收房屋並進行住宅建設的,被徵收人享有回遷的權利。
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外,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第二十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範和有關規定確定,但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以投票、抽籤等方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