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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強一案的公開庭審進入第三日,檢方舉證階段結束,今日將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在昨日的質證中,文強的3094餘萬元鉅額身家底細在庭上悉數曝光,但一家三口能對家財說清來源的收入僅有406餘萬元。在此前的庭審中屢屢指自己不記得收了多少筆錢的文強,昨日面對檢方對其工資收入等計算顯得錙銖必較,甚至突然記起自己當初辦大盜張君案時,有高額獎金還未被計入,當庭申請提交書面記錄。
真有錢
擁16處房產戴11萬元勞力士辦公
昨日上午的庭審中,公訴人分別從其銀行存款、放貸、投資、房產、扣押物品等方面逐一出示書證物證,詳細“兜”出了文強的3000萬元家底組成:8個銀行賬戶、4份保險、7項投資、16套房產,以及偵查機關在文強家搜查扣押的181瓶藏酒、56件金銀珠寶首飾、24只名牌手錶、36件現代工藝品、9件文物、69幅字畫。
檢方查明,文強的商品房有8處,自建房及1套經濟適用房共計8處。
檢方指出,文強的第一套住房,因爲是公安局的福利分房,購入時僅花費了5萬元人民幣。此後,周曉亞以其表弟身份,花了12萬元購入渝北區正和花園小區的一套住房,又花11萬元買了渝中區的一個商業門市,還多次以兒子的名義出資數十萬元購房。
此外,文強家的房產還包括一套經濟適用房、仙女山別墅、海棠曉月小區的兩套住房及一個車庫、沙坪壩區融匯新時代的一套商品房、以周曉亞弟弟周澤新名義購入的監獄管理局集資房、吊腳樓、沙坪壩區老祖屋和一套19萬元的贈房。這些年來,文強夫妻二人不停地到處購房,周曉亞還曾買到過“爛尾樓”,10萬元的預付金有去無回。
然而,在昨日的庭審中,對於16處房產,文強矢口否認擁有其中的大部分,“我只知道公安局的福利分房,其他的房子我都不知道在哪兒。”
在文強的家中,檢方發現了大量利用職務之便扣押的物品,包括22件工藝品,1個純金佛頭、50件字畫、24件金銀首飾等等,鑑定價格共計200餘萬元。
公訴方指出,2004年,曾有風聲說要調查文強,周曉亞便通過他人轉移了一塊勞力士手錶和三件首飾。那塊勞力士手錶的鑑定價格爲11.392萬元,當初,文強曾大搖大擺地佩戴着這塊勞力士錶去辦公。
真好色
吃飯穿衣抽菸不花錢
12萬元主要用來嫖娼
在文強家庭的支出計算上,檢方按照重慶當地城鎮居民的支出標準,加上文家的車子、房產裝修及兒子出國留學等費用,共計217.78萬餘元。
然而,在對文強個人的生活支出計算上,檢方在庭審中卻透露了一個讓旁聽人員譁然的信息。檢方指,在庭前的供述中,文強自己表示,他從1992年到重慶市公安系統工作以來,期間他吃飯買衣服抽菸等基本上都不用花錢,支出只有12萬元,而且“支出主要用在嫖娼上”。
此言一出,文強立即提出異議。他表示,目前還不能把這筆支出定性爲“嫖娼”。據瞭解,此前文強供述曾給予某女子(注:該女子即爲文強被控強姦罪中的涉案女子)12萬元。檢方出具證據時,將這筆資金說明爲“嫖娼款”,文強立即進行反駁,“這是嫖娼?不過你們之前不是說我給的是被我強姦的女子?是嫖娼還是我的生活作風問題,現在還不能定性。”
真精明
絞盡腦汁增加合法收入
記起張君案高額獎金
公訴機關稱,文強1992年從巴南調到重慶市僅身揣35萬現金,這筆現金他的妻子周曉亞並不知道,是文強的“私房錢”。而且,文強把這些錢都“藏”在了辦公室裏。當時周曉亞稱,她來重慶的時候存款只有2萬元。
檢方指出,從1992年至2009年間,文家能說明來源的財產也不過摺合人民幣406萬餘元,這和3000餘萬元的家底實在差額巨大。
由於這些數字關係到不明財產來源罪的認定,一直稱自己記性不好的文強昨日可謂錙銖必較,他不斷辯解自己的工資卡除了交通銀行卡之外還有光大銀行卡,並把進賬算到了極致——在庭上他突然提出自己在破獲張君案時領到了一筆獎金,“我今天中午纔想到,類似的大案破獲後我都能領到一些獎金,這是我的失誤。”甚至,他還突然想起了自己發表論文的稿費。
其辯護人立即提出,建議文強寫出新的財產來源線索,給文強一個舉證和思考的機會。文強提出上交書面記錄申請,審判長給予同意。
文家家產明細表
一、檢方統計3094萬元來源:
現金:665萬元
存款、保險、股票:342萬元
轉移款和放貸款:510萬元
對外投資:307萬元(包括房地產,炒股,經營網吧,承包公路工程和焦化廠等等)
房產:價值470萬元。(共計15處,商品房8處,自建房7處。)
利用職務之便扣押物品:240萬元(包括工藝品、字畫、佛頭、金銀首飾、酒、茶)
家中收受物品:價值560萬(包括酒181瓶,金銀首飾56項,手錶24只,工藝品36件,文物9件等)
二、檢方指控文強犯罪所得:1625萬餘元
收受羅燕人民幣10萬元
收受曾維才人民幣5萬元、美元10萬、港幣60萬,共計摺合人民幣147萬餘元。
收受陳萬清人民幣77萬元、美元10萬、港幣10萬,共計摺合人民幣169萬餘元。
收受陳武林人民幣15萬元。
收受周奇金美元31萬,摺合人民幣256.58餘元。
收受羅力人民幣40萬元。
收受重慶柏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一套,價值19萬餘元。
收受李一鴻通過黃代強所送象牙工藝品一件,價值人民幣8萬元。
收受濮家華人民幣5萬元。
收受周紅梅等人人民幣162.5萬元。
收受謝崗人民幣12.6萬元
收受趙利明人民幣27萬元,青綠山水畫一幅,價值人民幣364萬餘元。
收受李大江人民幣4.9萬元。
收受周紅衛人民幣177萬元。
收受黃代強人民幣8.3萬元,OMEGA手錶一隻,價值人民幣1.2萬元。
收受汪道壽人民幣14.5萬元,石佛頭一個,價值人民幣1萬元。
收受陳濤人民幣46.5萬元。
收受徐強人民幣37萬元。
收受杜光德人民幣20萬元。
收受嶽寧人民幣2萬元、港幣18萬元,美元0.5萬元,共計摺合人民幣22萬餘元。
收受王小軍人民幣24萬元、港幣8萬元、共計摺合人民幣32萬餘元。
收受龔剛模人民幣3萬元。
收受馬當人民幣1萬元。
收受王天倫人民幣20萬元。
三、檢方統計文強及其家庭成員能夠說明來源的非犯罪所得:406萬餘元
(一)家庭收入:
(1)1992年調入重慶市公安系統前:文強個人存款人民幣35萬元,周曉亞個人存款人民幣2萬元,美金2萬元。
(2)1992年-2009年間:
文強——工資收入人民幣21萬餘元、工資補貼收入47萬餘元。
破案獎金人民幣30萬元、出差補助人民幣10萬餘元、公派出國節餘5000美金。
周曉亞——工資獎金及退休金收入34萬餘元。
投資兒子文伽昊開網吧費用23萬元。
文伽昊——無工作,無收入。
(二)銀行存款利息人民5000餘元、股票賬戶收入15.77萬元、放貸利息11.5萬元。
(三)家中別人贈送貴重物品價值16萬餘元。
(四)房產租金及出租車公司經營收入共計72萬餘元。
(五)家庭親戚紅包等收入78萬元。
(六)購房款20萬元。
四、檢方指控文強不能說明來源財產:1062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