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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紙《意見》,讓一個爭論許久的話題再次浮出水面。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乾意見》,其中明確規定,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應當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犯罪情節輕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在我國以往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如果不被判處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那麼,法院在判決時可以酌情從輕處理。這一做法被通俗地理解為『賠錢減刑』,這種做法自從在廣東部分地區試點之後,便一再引發各界爭論。我們注意到,此次最高法院在發布《意見》的同時,也明確了『賠錢減刑』、『花錢買命』的適用范圍:只能適用於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不是所有案件都適用,一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主觀惡性較深的案件,即使積極賠償,也不能從輕或減輕刑事處罰。
對於關注中國法制進程的人士來說,『賠錢減刑』、『花錢買命』無疑是個充滿爭議的說法。哪些案件可以賠錢減刑,哪些案件即使賠錢也不能減刑,乃至於減刑多少,量刑尺度完全掌握在法官手中,這很容易讓人們對於滋生司法腐敗產生擔懮。更有人擔心,在貧富差距日益加大的今天,『花錢買命』會不會有變相鼓勵有錢人犯罪之嫌?
但從司法價值的角度看,『賠錢減刑』的做法還是有現實的客觀基礎的。從司法環節看,近年來法院的民事判決,特別是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判決,普遍存在執行難的問題。以廣東省為例,有80%以上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被害人無法獲得賠償,這使得被害人往往陷入贏了官司、輸了判決的尷尬境地。這是因為,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是外來流動人員,無固定職業,無穩定收入,賠償能力較差。即使被害人拿到了一紙賠償判決,被告人因服刑等客觀原因,一般很少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被害人的賠償根本無法落實。
另外,以市場經濟的視角來看,『賠錢減刑』也具有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前面說過,困擾我國司法最突出的問題是執行難,而破解執行難的關鍵便是如何使被執行人變被動為主動。當然,這個轉變需要條件,那就是通過懲罰方式互補的方法,以減輕其他懲罰方式來達到實現經濟賠償的目的。法律人士認為,在我國當前的社會環境條件下,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中,不通過刑事減刑要達到取得民事經濟賠償的目的是很困難的,大多數被告沒有自有財產或財產屬性復雜難於分析,再加上他們的抵觸,經濟賠償常常是一個不能兌現的空頭判決。而『賠錢減刑』調動了被告的主動性,被告親友往往為了挽救被告,承擔超過被告個人財產數額的經濟賠償,使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的民事賠償能夠真正兌現。
當然,正如最高法院在《意見》中強調的,『賠錢減刑』並不適用於所有的刑事案件,在通過具體的執法過程得到完善之前,我們還需要理性對待。(朱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