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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3日,倍受人們關注的安徽巢湖“搶金案”在該市中院開庭審判。被告人楊彬、董志國以及其他涉案人員,分別以搶劫罪、盜竊罪、窩藏罪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等罪名被訴諸公堂。
精心踩點細緻“偵察”
安徽巢湖“5•28”搶金案發生之前,主犯楊彬曾幾次對該市市區“上海老鳳祥”巢州金店進行過認真踩點,細緻“偵察”。
2009年4月中旬,楊彬竄至巢湖市,對該金店的營業和值班規律進行觀察,伺機盜竊。同年5月中旬,楊彬夥同董志國(另一主犯)再次竄至巢湖市,對該金店的營業和值班規律進行觀察,掌握規律後,於一天夜晚由董志國在店外望風,楊彬進入金店中欲行盜竊,因缺少作案工具未果,二人便潛回淮北,並準備相應的作案工具。同年5月26日,楊彬攜帶事先準備的開鎖器具、4支改制的發令槍、子彈等作案工具和董志國第三次竄至巢湖市,對該金店又觀察了一天。
搶劫運用“高科技”
2009年4月中旬,楊彬在對巢湖路“上海老鳳祥”巢州金店的營業和值班規律進行踩點時,用攜帶的電子門攔截器接收到了該金店的卷閘門遙控開關信號。
同年5月27日晚8時許,楊彬、董志國二人各持二把改制的發令槍和部分子彈,趁金店值班人員張在宏離店之機,由董志國在金店外望風,楊彬用之前所準備的電子門“攔截器”將“上海老鳳祥”巢州金店的電動卷閘門打開,潛入店內並用工具打開一隻保險櫃盜出其中放置的全部黃金首飾。
懷揣4支殺傷力強的自制槍支搶劫
2009年5月27日晚,楊彬、董志國二人各懷揣兩支殺傷力強的自制槍潛入店內,實施搶劫。在搶劫過程中,楊彬開槍將值班人員弄醒,並逼迫其趴在店內拐角處,並打電話叫在外望風的董志國進店,由董志國持槍脅迫、控制值班人員,楊彬繼續在金店中實施搶劫。當警方接到報警趕至事發現場,楊彬、董志國得知被警察包圍後,將金店閣樓上監控電腦中的硬盤卸下,又分別從櫃檯中取走部分首飾,收拾好作案工具和劫取的財物,由董志國持槍挾持張在宏作爲人質,開槍逼退包圍的警察,二人衝出金店門外,在馬路邊搶得皖Q81312號出租車,由楊彬駕車,董志國在出租車後排座挾持人質,攜帶搶得的贓物倉皇逃離現場。此次共搶劫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175101元。
楊彬不僅在巢湖“策劃”並“導演”了一幕“持槍搶金案”,早在2007年1月初,楊彬就江蘇省泗陽縣“上演”過一起極爲相似的一幕,並在實施搶劫中開槍打死一人。
2007年1月初,楊彬駕駛摩托車夥同被告人董志國竄至江蘇省泗陽縣,觀察位於該縣衆興鎮人民路慢字口“銀信珠寶”店的營業和值班規律,伺機搶劫。並於一天夜晚欲進入該店中作案,因未能將店門鎖打開,二人便潛回淮北,準備相應的作案工具。同年1月10日,被告人楊彬、董志國駕駛一輛麪包車,攜帶事先準備的開鎖器具和四支槍支等作案工具又竄至泗陽縣衆興鎮“銀信珠寶”店附近,再次觀察該店的營業和值班情況。11日凌晨三、四時許,被告人楊彬持一支其自行改制的發令槍和一支從吳旭處所借的運動步槍,交給董志國二支其改制的發令槍,二人用開鎖器具將該金店卷閘門和玻璃門鎖打開,潛入店中,在保險櫃附近發現了熟睡的值班人員宋育政,楊彬向宋頭部連續射擊三槍,致使其當場死亡。後楊彬、董志國用攜帶的電鑽等作案工具將金庫鎖以及櫃檯鎖捅開,共計搶走價值人民幣約180餘萬元的各類首飾等物品,隨後駕車迅速逃離現場。
主犯充“好漢”責任一人擔
在庭審中,主犯楊彬充當“英雄好漢”,將所有的“罪行”均往身上攬,他不僅爲所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窩藏罪的宋小妹開拓罪名,稱宋小妹對他們的搶劫行爲均不知情,楊彬在巢湖犯案後打電話要宋小妹帶車來巢湖接他,他沒有告知他細節,只稱在巢湖出了點事,甚至楊彬在該市第二人民醫院門搶劫所得的金銀手飾將給宋小妹時,也沒有告訴她是搶來的。此外,楊彬在庭審中還竭力爲董志國洗拓罪名。董志國被捕後曾對公安人員交待過,在泗陽作案時是他開的槍打死了值班人員。但在法庭上,楊彬一再重申是他開的槍,與董志國無關。
“承認自己開槍是爲了分擔罪名”
法庭在後期獨審董志國時,董志國闡述了他們在江蘇泗陽作案的一些細節。他被捕後曾對公安人員交待過,在泗陽作案是他開的槍,但在庭審中,董志國卻翻供稱是楊彬開的槍。他之所以當時向公安部門承認是自己開的槍,是楊彬告訴過他,一人分擔一點罪名,各自的罪名會輕一些。
在庭審中,董志國竟然神色坦然地爲自己辯護,稱他的所作所爲還夠不上“傷天害理”。
截至發稿,庭審仍在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