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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今從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23日判決一起未成年人無證駕車交通肇事案,年僅13歲的肇事司機趙強強因無駕照開車撞傷人,由其父母負責承擔受害人損失共計33578.16元。
2009年6月初的一天,無錫市鬧市區發生一起車禍,一輛嶄新轎車飛速行駛中突然變道,將迎面行駛的一輛電動車掛翻,電動車上一男一女當即倒地。車禍發生後,傷者被送往醫院救治,期間住院19天。
出院後,電動車車主將肇事司機方、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庭審中,受害人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趙強強及其父母賠償醫療費。保險公司在核實後同意了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傷者的請求,但趙強強及其父母卻認為電動車載人也存在過錯,其損失失應由各自各承擔50%,雙方因此爭執不下。
『因本次事故不能認定責任,按有關規定,應由機動車方即趙強強的監護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主審法官向記者表示,趙強強雖未滿十八周歲,是未成年人,但其父母作為趙強強的監護人對趙強強監護不力,導致趙強強無證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由此產生的交通事故賠償應負責承擔。
根據原被告所作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崇安法院結合具體案情,依照相關規定確認傷者在本案中可主張的損失為計33578.16元。
據了解,13歲的肇事司機趙強強尚未成年,沒有駕照,其駕駛的價值20萬元的肇事車是父母的車。在未經父母同意的情況下,趙強強偷偷將車開出,想去市裡『玩耍玩耍』,殊不知這一玩耍就撞傷了人,還讓其父母為之支付了幾萬元的高昂『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