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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日報記者]謝謝主持人。這個問題提給解主任,有人認爲對中國的溫室氣體減排行動應該實行“可測量、可報告、可覈實”的“三可”制度,並且應該寫入法律,您對這個有什麼評論?在去年的哥本哈根大會中,溫總理表示中國將改變減排信息的披露方式,增加透明度,在這個方面,我們的工作上有什麼安排?謝謝。
[汪光燾]我再補充一下解主任向大家的介紹。“三可”問題,在我參加議會間論壇協商過程中,也是經常被討論的一個問題。這裏我想強調,我們執行公約、議定書、巴釐線路圖,區別附件1國家和非附件1國家是一個基本要求,如果把附件1國家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混在一起談,本身不是公約、巴釐線路圖所要求的。
就像解主任剛纔講的,發達國家接受“三可”是應該的,因爲他們200年來的溫室氣體排放佔有了整個空間的80%,現在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要解決貧困、要發展,是生存、發展排放,但我們要注意到發展中減少排放,而生存排放是必然的。這時候兩者怎麼處理?中國帶了一個好頭,自覺地提出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指標和目標。但現在卻變成了一個自覺的減少、控制排放的國家要被“三可”,而一些應當承諾減排,也已經承諾減排的國家,卻仍然在增加碳排放,我認爲應當重點對這些國家執行“三可”。
我這裏講一個事實,在以往談判和各種公佈的數據中我們瞭解到,發達國家真正執行公約、巴釐路線圖一系列決策中確定的排放目標的僅僅是少數歐洲國家,有的國家的較少排放起步並非是從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開始,起步是在70年代後期的能源危機,現在它確實達到了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但是絕大多數發達國家沒有完成承諾的減排指標,所以實際上應該這樣講,中國是自覺減排,應當有自己監督自己的機制。
像剛纔張部長講的,我們2007年開始對沒有承諾排放任務指標的所有行政領導要追究行政責任,這是我們自己對自己的要求。要有公開的透明度,我認爲也是應該的,但不能用”三可”的方法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