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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也有文章指稱法院因開發商情緒激動立案。
網上流傳的『再審案件立案審批表』。
『我的合法房產,為什麼要被這樣沒完沒了的折騰?』近日,平頂山的一名房屋業主程民申致電瀟湘晨報,說平頂山一家開發商將房管局告上法庭,要將他的房子強行征收,在兩級法院三次審理最終作出對他本人有利的判決之後,應開發商的訴訟,平頂山法院竟然再次立案,要對這一案件進行第四次審理,而這已經違反了法律關於案件訴訟次數的規定。
買了不到四年的房子,開發商竟要收回
程民申說,他於2002年從河南鷹城集團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處位於平頂山市大眾路的房產,面積有600多平方米。2004年,程民申為房子辦理了房屋產權證。程民申本想從此穩收房子的租金,從自己的投資中取得回報,沒想到2006年,河南鷹城集團有限公司提出,要將程民申的房子收回去,這令程民申感到既驚訝又困惑。
『我買的房子,開發商憑什麼要收回去?』程民申說,『河南鷹城集團有限公司當時就把平頂山市房管局告上法庭,說我買房子的時候沒有經過評估,要房管局收回我的房產證。這簡直太荒唐了,我拿錢從開發商手上買房子,雙方談妥了價格,哪裡要經過什麼評估?』
瀟湘晨報滾動新聞記者致電平頂山市房管局,負責此時的胡先生對記者說:『我們也覺得這事情很離譜,當時在辦理房產證的時候手續都是齊全的。開發商沒有理由要收回房子。』
三次審理,終於維權成功
然而就是這麼一起在人們眼裡荒唐可笑的案件,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不僅是予以受理,而且於2006年6月判決被告平頂山房管局收回程民申的房產證。房管局和程民申不服,將案件上訴到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然而2006年11月,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維持新華區人民法院的判決,要房管局收回房產證。
在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後,程民申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申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是將案件發回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2008年1月,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程民申的房產證合法有效,不予以收回。
開發商『情緒激動』,法院竟然再次立案
『我本以為從此就可以安心下來,誰知道河南鷹城集團有限公司竟然又把房管局告上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要求收回我的房產證。』程民申說,『令我想不到的是,平頂山市人民法院竟然不顧法律規定,又於去年7月立案,而法院的理由居然是:開發商情緒激動!』
平頂山市房管局的胡先生也對瀟湘晨報滾動新聞記者表示:『這樣一個荒唐的案子,居然在判決了三次之後,還要再審,我們實在無法理解。』
4月6日,瀟湘晨報記者致電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主管此案的審監庭楊庭長,然而對方以沒時間為由拒絕了記者的采訪要求。4月7日瀟湘晨報記者再次致電楊庭長,他再次拒絕記者采訪。
胡先生和程民申介紹說,目前,案子在法院擱置,並沒有開始審理,他們不知道還會有什麼樣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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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同一案件進行再審的,只能再審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