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1月至2008年3月,朱志剛利用其擔任財政部部長助理、副部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申請貸款、調動工作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44萬餘元,應以受賄罪追究朱志剛的刑事責任。
法庭上,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朱志剛委托的律師出庭為其進行了辯護。媒體記者及數十名群眾旁聽了案件庭審。
法庭宣布此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