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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修改的《武漢市餐飲行業經營規範(試行)》已將“謝絕自帶酒水”條款刪除,昨天,武漢餐飲業協會祕書處向媒體解釋時堅稱,經營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允許自帶酒水、是否收取服務費。
該協會祕書處聲稱,經營者是否允許消費者自帶酒水、是否收取額外服務費,是一個交易雙方民事約定行爲,並不違反《民法通則》關於無效民事行爲的規定,因此經營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允許自帶酒水、是否收取服務費。
“即使有些餐館謝絕自帶酒水、收取服務費,也沒有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該協會祕書處說。
記者隨機採訪5名消費者,他們均對協會自相矛盾的做法感到費解:“《規範》已經刪除了謝絕自帶酒水條款,餐飲業協會卻依然堅持這個並不‘規範’的經營行爲。經營者和消費者到底是聽從《規範》,還是聽從協會的解讀?”
據瞭解,從2004年起,中消協多次炮轟餐飲業“謝絕自帶酒水”等霸王條款。2007年11月,中消協副祕書長武高漢接受媒體採訪時指斥,一些地方的餐飲行業協會制訂規定,將酒店“禁止自帶酒水”合理化,成爲商家態度強硬的後臺。
2008年4月,江岸區工商部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依法享有自主選擇權”,在全市率先叫停“謝絕自帶酒水”。
受訪的消費者表示,武漢餐飲業酒水價格最高是市場的4倍,“自帶酒水”是爲了避免“被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