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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備受關注的北京大學第一醫院被訴“非法行醫”案在北京市高級法院終審宣判。法院駁回了雙方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北大醫院承擔全部民事責任,賠償死者熊卓爲家屬共計75萬餘元。對於廣受爭議的非法行醫問題,法院沒有給出結論。
死者熊卓爲系北大醫院心血管內科研究員,在北大醫院接受脊柱手術後病情突然加重。2006年1月31日,北大醫院宣佈,熊卓爲因發生術後併發症肺栓塞,搶救無效死亡。2007年10月,熊卓爲丈夫王建國將北大醫院起訴至法院,認爲參與治療的實習醫生沒有執業證書,屬於“非法行醫”,由於醫院的醫療過失造成其妻熊卓爲死亡,索賠542萬元。2009年7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法院認定,北大醫院存在的醫療過失造成熊卓爲死亡。因此,判決北大醫院承擔全部民事責任,賠償王建國及其岳母共計70多萬元,但法院並沒有認定北大醫院“非法行醫”。一審判決後,雙方不服,均提出上訴。今天,熊卓爲88歲的老母親也坐着輪椅隨女婿王建國來到法院。聞訊趕來的網友向這位白髮老人獻花表示慰問。
此案二審期間,經當事雙方認可,北京市高級法院委託了第二次司法鑑定。司法鑑定對因果關係分析認爲:北大醫院對熊卓爲採取手術治療的適應症存在質疑;同時對圍手術期深靜脈血栓形成的認識不足,存在檢測、預防及治療等方面的缺陷,未能早期發現深靜脈血栓形成;在出現肺動脈栓塞時,也未能及時發現並有效處理,致使病情進一步加重,同時搶救過程中出現心臟和肝破裂。綜合分析,目前材料未能發現其他可以導致熊卓爲死亡的因素,北大醫院的上述醫療過失造成熊卓爲死亡,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終審判決認爲,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不同於一般意義的侵權案件,其原因在於醫療機構承擔着治病救人、發展醫學、造福人類的重大責任,醫療過程本身即存在一定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因此,產生醫療技術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因只能是醫療機構或其醫務人員在診療的過程中存在過錯,醫療機構不因其從事的醫療行爲的風險或醫療行爲的結果承擔責任。本案中,由於雙方當事人在對患者的診療和施救等方面存在極大爭議,原審法院在徵得雙方同意後委託鑑定機構進行了鑑定。根據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北大醫院在對熊卓爲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失,造成熊卓爲死亡,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在鑑定結論明確的情況下,醫院是否存在過失以及過失與患者死亡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並不需要通過過錯推定予以認定,故患方上訴提出的患者入院依據問題、治療醫師資質問題對於法院確認醫院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無直接關聯。原審法院依據鑑定結論確認北大醫院的醫療過失造成熊卓爲死亡的損害後果,判令北大醫院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是正確的。
判決之後,北大醫院的代理律師表示,會繼續對案件進行申訴。熊卓爲的丈夫王建國表示,還會對賠償數額提出申訴,但他對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不對非法行醫問題下結論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