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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簽訂拍賣委托合同後,物主將一清代的青花五彩花觚交給拍賣公司,而這一古董在還沒有被拍賣前突然開裂,爾後物主要求拍賣公司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起拍價進行賠償,這一『最低價格』卻遭到對方拒絕。為此,雙方鬧上法庭。
年過七旬的張女士是名退休醫生,家中有一晚清制青花五彩花觚。2007年7月10日,她和本市一拍賣公司簽訂拍賣委托合同。合同中約定,張女士將青花五彩花觚交與該拍賣公司在拍賣會上拍賣,底價為5.5萬元,後張女士將該古董交給了拍賣公司。然而,不知道是由於拍賣公司的保管方法不對還是青花五彩花觚遭遇到了別的什麼意外,在它還沒有被拍賣前,突然開裂了。這之後,雙方就是否賠償、如何賠償的問題發生分歧,鬧上法庭。原審法院的庭審中,根據拍賣公司申請並經張女士同意,法庭委托天津市文物鑒定委員會對該物品進行鑒定,後者於2009年9月28日出具文物鑒定證明書,證實青花五彩花觚的年代系晚清仿康熙,但難以對該物品的價格作出結論。於是,拍賣公司又提出要求物價部門進行價格評估。同樣在征得張女士同意後,原審法院委托天津市東麗區物價認證中心對該物品的價格進行評估,該物價中心的結論是:經向市文物局、市文物鑒定中心、市文物公司及經營單位諮詢,由於青花五彩花觚有殘損,且市場無交易,所以無法鑒定其市場價值。拍賣公司接到此結論後仍不甘心,又第三次要求委托一藝術品鑒定中心繼續進行鑒定。可是,由於其此前已經提出兩次鑒定,且鑒定單位都是該公司提出,因此,法院沒有支持其第三次申請。
庭審中,拍賣公司並不同意以雙方約定的『起拍價』進行賠償,該公司的主要理由有兩個:第一,青花五彩花觚的損害並非他們的保管之過,而是自然開裂的;第二,『起拍價』是雙方約定的拍賣會上的最低出售價,並不代表該物品的市場應有價值,如以『起拍價』進行賠付,將嚴重違背客觀市場價值。
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發現,根據該拍賣公司的有關規定,所有拍賣物將自動受保於該公司的保險。然而在庭審中,該拍賣公司承認他們未對青花五彩花觚上保險。法院在審理中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十九條規定,拍賣人對委托人交付拍賣的物品負有保管義務。因拍賣公司對張女士委托拍賣的青花五彩花觚,致物品損壞,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由於拍賣公司未按照其拍賣規則的規定為青花五彩花觚上保險,因此本案的損失後果應由該公司承擔。據此,判決該拍賣公司賠償張女士人民幣5.5萬元。(記者王學軍通訊員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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