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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相關單位負責人給予的『關照費』等共計2.8萬元。南開區法院審理此案後,考慮到該站長系初犯且積極退贓,遂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本市中年男子王某於2003年開始擔任某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站站長,負責其轄區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及監督工作。2006年至2009年間,王某利用監管轄區內施工單位的工程監督驗收的職務之便,先後收受6家相關單位負責人以『關照費』名義給予的現金或銀行卡共計2.4萬元。其間,王某利用職務之便,將轄區內由江蘇某集團施工的廠房土建工程中的防水工程,介紹給聶某的個體防水施工隊,並收受聶某給予的現金4000元。檢察機關在查辦其他案件中發現此案,並經立案偵查後將王某抓獲歸案。
案發後,王某的家屬已將涉案贓款全部退繳至反貪局。(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朱健邱淼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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