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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輕人逗笑中,一男子的帽子被朋友放到音像店高處,為要回帽子,男子在音像店關門後賴著不走,並試圖闖入,結果被老板的一句喝罵嚇得堆坐在地,導致左腿股骨頸骨折。事後男子起訴至法院,本市二中院日前終審宣判此案,判決音像店老板賠償原告合理經濟損失的40%。
案發當日凌晨1時30分左右,原告曾某與朋友小靜在被告馬某經營的音像店內打鬧,期間小靜把曾某的帽子拿走放到音像店高處。為拿回自己的帽子,曾某賴在關門的音像店外不肯走,並試圖闖進店內。被告店主馬某很生氣,擋住並大聲喝罵曾某,曾某後退中摔倒在地,後經醫院診斷為左腿股骨頸骨折,住院18天,共花去醫療費等2.9萬餘元。為此,曾某上訴至河西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經濟賠償醫療費等2.9萬元,出院後的護理費及交通費0.9萬元,精神損失2.1萬元。
法庭上,雙方圍繞原告摔倒致傷的原因是否可以認定為被告造成這一問題展開了爭論。
原審河西區人民法院認為,案發當日公安局對被告馬某的詢問筆錄為『曾某站在店門口不肯走,我就回到店裡把門拉上,曾某執意要闖進來,我很生氣,衝過去擋住他,罵了他一句。他害怕了,往後退了兩步,不知是店門前瓷磚地滑,還是什麼原因,曾某坐倒在地上』。上述證言和案外人小靜的筆錄相互印證,故認定被告馬某對原告曾某摔倒受傷負有一定責任。
此外,原告為成年人,應該知道打逗的風險,但其未盡安全注意的義務,自己摔倒致傷,故應負相應責任。案外人小靜與原告打逗,為原告摔倒的誘因之一,本應該承擔責任,但原告明確表示不追究,故小靜相應責任份額由原告自行承擔。由此,認定原告合理損失部分由原告承擔60%,被告承擔40%為宜。故判決被告馬某賠償原告1.2萬元。
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均不服,上訴至二中院。原告認為馬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馬某則認為自己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經審理,二中院查明事實與原審法院一致,原、被告的主張均證據不足,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