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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湖南邵陽四考生狀告教育局『身高歧視第一案』又有最新進展。18日上午,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開庭審理。
在2009年武岡市中小學教師招聘中,毛衛華、達麗娟、彭娟輝與喻平旺四位考生因為身高太矮被教育局拒絕錄用。2009年11月22日,達麗娟等四名考生向武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武岡市教育局違法行政,侵犯其合法權益,並要求教育局按照法律程序錄取他們。今年3月10日,武岡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維持被告武岡市教育局對原告不予錄用的具體行政行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武岡市教育局為其安排合適崗位的訴訟請求。
18日的二審庭審歷時三個小時,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歐愛民、湘潭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張凌鳳為武岡市四名未錄用的考生擔任訴訟代理人。庭審中,上訴人代理人歐愛民首先指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作出判決。現行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均沒有對公民從事教師職業規定身高條件。武岡市教育局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前提下,僅僅依據《2009年湖南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特設崗位計劃教師招聘公告》,就作出不錄用四位考生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
此後,雙方就如下法律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一、特崗教師與普崗教師的區別問題。上訴人認為武岡市教育局發布《關於面向社會招聘國家教師的實施方案》所招聘的是普通崗位的教師,不能適用教育廳所頒布的《關於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招聘辦法(試行)》,而被上訴人認為武岡市教育局適用該試行辦法沒有錯誤。
二、被刪除了部分內容的規范性文件的效力問題。被上訴人認為教育廳是『刪除有關身高條件』,而非撤銷之,該刪除行為只對今後的招聘行為有效,而不能適用以前所完成的招聘行為。上訴人代理人則認為,因為規定身高條件的規范性文件違法,教育廳纔在上訴人提起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後,主動刪除之。
三、教師資格證的法律地位問題。在該案件中,除了喻平旺外,其他三名上訴人均具有教師資格證。對此,代理人認為教師資格證是國家賦予公民從事教師職業的一種資格認定。被上訴人以身高條件為由剝奪了公民從事教師的資格,違背了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證書制度,侵犯了公民的就業權。對此,被上訴人認為教師資格證書只是公民從事教師職業的一個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因此,教育局有權設定身高等條件,其行為是合法的。
法庭未對此案作出當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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