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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政府公眾信息網發布消息稱,經2010年5月13日市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給予文強、陳洪剛二人行政開除處分。
今年4月14日,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強奸罪數罪並罰判處文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5月21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文強案二審宣判,依法駁回文強上訴,維持一審的死刑判決。
2月25日,市公安局交警總隊原總隊長陳洪剛受賄案在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陳洪剛因犯受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沒收個人財產40萬元人民幣,追繳贓款326萬餘元及不明來源財產584萬餘元。
又訊:昨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陳建明等9人涉黑案。陳建明因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綁架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打擊報復證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開設賭場罪,行賄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等10項罪名被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1994年以來,被告人陳建明糾集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閑散人員,在我市渝北區、江北區以及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華城區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陳建明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楊旭強、鄧孝雲為骨乾成員,以被告人周偉、馮環貴等十餘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為壯大組織實力,該組織采取搶劫、敲詐勒索、開設賭場、放高利貸等手段聚斂錢財,並以槍支、管制刀具為暴力工具,有組織地實施故意殺人、搶劫、故意傷害、敲詐勒索、開設賭場、打擊報復證人、放高利貸等違反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社會管理和經濟秩序,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利。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建明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采取暴力、威脅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並實施了故意殺人、搶劫財物、故意傷害等犯罪行為,應當以相應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旭強等8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其所具體實施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案情重大,法庭決定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