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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站聯合發布指導意見,要求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意見明確指出,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並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
公共租賃房(簡稱『公租房』)需要的政府投入少,受惠人群廣泛,在國外是一種十分普遍的保障性住房,但在我國它還處於起步階段。公租房的惠及人群,主要是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和『夾心層』。所謂『夾心層』,他們的收入處於中等偏下的水平,既買不起商品房,又沒有資格享受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制度。而公租房政策的出臺,就能有效解決外來務工人員和『夾心層』的住房問題。
更為重要的是,公租房不僅能夠解決中等偏低收入群體住房問題,也可以有效影響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如果佔據房地產市場不少份額的『夾心層』的住房需求得到了滿足,那麼,樓市的買方市場就會縮小,開發商用『剛性需求』來吆喝漲價的理由就站不住腳,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政策能有更大發展空間,房價上漲的慣性就能被有效遏制。換言之,買房的人少了,市場縮小了,房價下降的幾率就增加了。
盡管發展公租房有多重好處,但也存在幾個大的隱懮。其一,公租房的房源規模不夠。從各級地方政府來說,公租房建設不像商業房地產開發那樣,對GDP和財政收入貢獻大,反而還要自掏腰包,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值得懷疑。從開發企業來說,公租房不像商品房,是長期租房,利潤低、資金回流慢,開發企業參與的積極性也可能不高。
其二,公租房的供應對象不夠廣泛。《指導意見》中提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納入』、『一定年限』,這些不確切的表述,可能成為許多人申請公租房的攔路虎。
其三,公租房是否會重蹈經適房的覆轍?《指導意見》中並未對租金核定、審核、監管、推出等機制做出明確規定。缺乏嚴密的監管制度,就有可能像『開寶馬車住經適房』一樣,公租房也成為權力尋租、富人鑽空子的一個問題政策。
一項好的政策,必須要有好的配套措施,解決可能的缺陷和隱懮,纔能讓政策落到實處。在建設公租房的過程中,各級政府應制定更詳細、更嚴格的規定,強化監督管理職能,同時引導市場運作,從而讓公租房真正從紙面上落到地面上,惠及廣大群眾。(文/聞天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