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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材料顯示,在那些向檢察機關舉報涉嫌犯罪的舉報人中,約有70%的舉報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其中,各類『隱性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因其手段『合法』,行為隱蔽,難以界定,一直處於法律救濟的『邊緣死角』。(6月18日《法制日報》)
70%的舉報者不同程度地遭受打擊報復或者變相打擊報復,從側面證明了至少有70%的舉報人信息被泄露出來,甚至直接泄露給被舉報人。和前者相比,這麼多的舉報人信息輕易泄露出來更應該讓公眾大吃一驚,因為這等於是一則警告信息,告訴舉報人,你不怕報復就來舉報,而且你遭到的打擊報復或者變相打擊報復手段還可能『合法』。法律法規沒有保護好舉報人,可以反證法律法規實際上縱容甚至保護了被舉報人的報復行為。
因此,首先應該明確的是,法律法規本身保護不了舉報人還是法律難保護舉報人?如果是前者那說明目前對於舉報人的保護無法可依。可最高人民檢察院早在1991年就制訂了《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盡管法規本身不盡完善,但如果嚴格實行,也不至於讓70%的舉報人去面對被舉報人的打擊報復。這只能說明是後者,法律法規本身保護舉報人,但是其執行者卻沒有盡職盡責。
舉報,無論實名還是匿名,本質上是公民一種自發的監督,也是公民應有的權利。國家確實應該從法律層面來明確自己應當向舉報人承擔何種責任和義務,也就是說,急需制定一部『舉報法』來破除70%的舉報人遭被舉報人打擊報復的困境,保護公民的監督權利。
問題是,在『舉報法』沒有起草之前,是不舉報還是承受因舉報被打擊報復的壓力呢?這兩者都不是我們所樂見的,前者是鉗民之口,後者是讓舉報人承擔制度漏洞所造成的傷害。我們更迫切要做的是,檢察機關迅速清查打擊報復者是如何獲知舉報人姓名的,並將這個非法渠道補上。其次是在盡最大可能保護舉報人的同時,盡快出臺法規限制報復者獲取舉報人信息。再次是改革現有的舉報程序,將不利於舉報人的程序修改,比如將實名舉報信發還本單位等。
舉報人遭到打擊報復,與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有關,也和目前法律執行者有法不依有更加直接的關系。在積極呼吁籌備立法的同時,也必須想辦法保護公民的合法訴求依舊可以通過到檢察機關舉報這個渠道解決,不能一直等著『有法可依』,讓公民承受法律缺失的代價。趙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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