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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位年過古稀的大娘到藥店買藥治病,不想卻遇飛來橫禍,髖部被藥箱撞致8級傷殘。雖然事後相關單位為大娘支付了十幾萬元醫療費,但大娘認為肇事保健品公司佔用藥店公共結賬出口卸貨將其撞傷,相關單位及人員還應賠償其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於是訴至法院。日前,河西區法院審理後,判決支持了大娘的合理部分訴求。
2008年9月25日,75歲的劉大娘到一家大藥房連鎖公司河西某店買藥。據劉大娘稱,她在挑選好藥品走到銀臺結賬出口准備付款出門時,突然一個藥箱向她身後撞來,劉大娘當場被撞昏倒地。此時藥店工作人員來到現場,同肇事方某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員將大娘送去醫院進行搶救,並承擔了劉大娘的全部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事後藥店查明,上述保健品公司在裝卸藥箱過程中違規操作,佔用藥店公共結賬出口卸貨,導致出現人身損傷的事故。據此,劉大娘認為,保健品公司及當時負責裝卸藥箱的胡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大藥房及其下屬藥店也應對此事件負責,故將四方告上法庭,索賠殘疾賠償金、營養費、傷殘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6.7萬餘元。
對於劉大娘的訴求,四被告不予認可,並提出,其主觀上沒有過失,事後為劉大娘積極治療,花了醫療費十幾萬元,並對劉大娘的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都給予了賠償。劉大娘索賠數額過高,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訴訟過程中,劉大娘就其傷病提出傷殘等級鑒定申請,法院委托相關部門進行鑒定,結論為:劉大娘右髖部損傷符合8級傷殘。結合該傷殘等級及年齡情況,劉大娘的合理殘疾賠償金數額為2.9萬餘元。結合上述事實,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藥店處購買藥品,被被告保健品公司及被告胡某所送藥箱撞倒,造成原告身體受到損傷。因此,被告保健品公司及被告藥店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時,由於被告大藥房和被告胡某分別與上述二被告有利害關系,因此也應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法院判決被告藥店及被告保健品公司賠償劉大娘殘疾賠償金2.9萬餘元,鑒定費用1100元,營養費、精神撫慰金各4000餘元,以上費用由被告大藥房和被告胡某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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